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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预防火灾与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学校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3.1 校办
负责本学校的消防管理,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3.2 各部门、专业部
负责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校长是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建立消防安全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的各项措施,提供消防安全的资金与物质保障。
4.2 分管副校长是学校主管消防工作负责人,对各项安全消防措施保证有效实施,安全消防组织有效运行,消防演练有效进行,做到消防工作经常化、持久化。
4.3 各专业部、部门负责人各自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消防管理,对日常消防安全负责督查,对本部门、专业部的消防工作负全责。
4.4 各部门、专业部必须和教职员工签订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订立奖惩措施。
4.5 在新、改、扩建项目中,遵守和执行“三同时”规定,取得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4.6 学校在岗前培训时必须对教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7 火灾事故预防
4.7.1 按部门、专业部划分消防责任区,完善防火安全责任制。
4.7.2 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经常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4.7.3 凡使用过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必须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4.7.4 必须落实灭火器报废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灭火器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灭火器。
4.7.5 建立灭火器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4.7.6 在易燃、易爆禁火区域需要明火作业(如焊接、切割、电钻、砂轮打磨等)或其它产生火花的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动火。
4.7.7 对可能产生隐患或影响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的,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实施。
4.7.8 落实好消防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整改,发生火灾事故要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填写事故报告,报区消防主管部门。
4.7.9 所有进入禁火区人员禁止吸烟,禁止带入火种。
4.7.10 在禁火区和易燃易爆场所需明火作业,除需经过批准外,必须采取相应的消防技术保护措施,有专人监控。
4.7.11 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卸、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4.8.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
4.8.1 实行属地管理,各部门、专业部对本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负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
4.8.2 学校校办负责消防器材的更换和配置,按照实际需要和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配备;
4.8.3 消防器材实行定置管理,由校办对所有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登记,各部门、专业部定时检查,校办负责督查。
4.8.4 消防器材有自然损坏或填料过期要及时更换,保证消防器材处于完好状况,人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8.5 针对学校特点定期进行消防宣传和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4.8.6 校区应加装防雷设施,并进行防雷检测,避免雷电引发意外火灾事故。
4.8.7 加强燃气设备的管理与监督、监控,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4.8.8 加强安全用电管理,避免电火花引发意外火灾事故。
4.8.9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清除火灾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4.9 成立专兼职消防队
4.9.1兼职消防员应在学校突发意外火灾事故时及时进行扑救,避免和减少火灾损失。
4.9.2兼职消防人员应熟悉学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4.9.3 每天保证都有学校管理人员夜间值班,加强夜间值班的巡回检查。
4.9.4 加强对校内禁火重点部位的警戒和巡回检查。
4.10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10.1 学校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上报当地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4.10.2 按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进行一次演练。
4.10.3 当学校人员调整、作业场所调整后,应及时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11 如果发生火灾,火灾初期应积极自救和组织人员撤离,同时报告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作出报警和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决定。
4.12 消防工作应纳入《安全目标责任书》,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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