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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财务费用报销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的费用报销内容包括差旅费用、借款费用、公务招待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费用标准后续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 各项费用报销需要经过OA系统或SAP系统发起,经OA系统完成审批,如无特殊情况,纸质审批单将不再使用。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报销发起人(以下称为“经办人”)在OA系统发起申请流程后,需要经过严格完整的审批,当审批结束后,将审批流程打印出来作为报销单据。
第六条 发起人的报销单据除本章提及的的纸质版审批流程外,还包括发票和车票等票据,差旅费报销应附有会议通知,采购付款按规定附有采购申请、招标等相关内容。发起人需要将这些报销凭证一并送交到财务。
第七条 未见纸质报销凭证,财务不得提前进行报销付款。
第三章 差旅费用报销
第八条 教职工参加培训、进修、实习或其他会议活动要有相应的文件或会议通知作为依据,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咨询会议费用开支情况。
第九条 教职工参加第八条中的活动必须先经学校批准,否则一律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第十条 教职员工需要在活动结束后两周内通过OA系统进行差旅费用报销。
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出差期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实行分级分类报销,伙食补助实行分级定额报销。
1、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

注: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车。
2、出差住宿费及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人)

3、青岛地区内因公中午误餐补贴每人次30元。
第十二条 其他人员住宿费用超过180元的,应提供酒店的消费详单,经审批后,可根据发票据实报销;否则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十三条 从严控制中层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一般员工出差乘坐飞机,任务紧急的,须事先由部门负责人征得分管校长同意后报校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十四条 随同差旅发生的其他费用如邮电费、订票费、小件寄存费、行李托运费等,可据实报销。出租车票需事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才可报销,报销时,需要分管领导在车票背面签字。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天数计算;不满四小时的按半天计算,超过四小时不足一天的按全天计算。借调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发伙食补贴。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30元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需要支付会议费或培训费等费用的,若已包含食宿费用等,则不予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贴。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安排参加培训、学习的出差人员,原则上只能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但如果学校要求中途返回办理有关事宜的,可据实报销。
第十八条 下厂实习人员、外出培训学习人员、外出参加比赛人员的食宿由学校负责联系,住宿费按规定据实报销。所在单位不予提供免费工作餐,在外住宿的伙食补助每人每天50元,不在外住宿的伙食补助每人每天30元。寒暑假及节假日每人每天补贴60元,不再享受调休。
第十九条 节假日或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市内交通费,凭单据(出租车票除外)据实报销。出租车票需事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才可报销,报销时,需要分管领导在车票背面签字。
第四章 借款费用报销
第二十条 借款指学校各处室因办公、教学、后勤等工作需要购置设备、办公物品、公务出差以及行政维修等,请求学校财务处给予的借款或预付款。
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在OA系统发起借款申请时,需要注明现金借款或者银行划账。如果是现金借款,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到财务预约,否则不予借出。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后,借款经办人须在预定的还款日期内还款或凭正式发票到财务报销,借款一般不能跨月使用,月底结帐前须办理完报销手续,特殊情况暂不能报销者,由经办人写明原因后,交给财务。
第二十三条 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
第二十四条 学期结束前一个星期,借款经手人应办理借款报销手续。如放假时仍未到财务报销者,视同占用公款处理,并从借款人工资收入中扣回。特殊情况需续借须经校长批准。
第五章 公务招待报销
第二十五条 公务招待需事先进行业务招待申请,申请通过后才可以报销公务招待费用。
第六章 其他费用报销
第二十六条 除上述差旅费用报销、借款费用和公务招待报销外,其他均属于其他费用报销范畴。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业务进修培训费用参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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