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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之一,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关乎会计工作效果和学校运行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发票管理,特制订此规定。
第一条 经办人员要确保取得发票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财务室有权拒收。
第二条 经办人员要确保取得发票的合规性,取得的发票必须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普通发票四大类。普通发票目前包括: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冠名发票等。
第三条 经办人员要确保取得发票的信息完整性,发票必须包含的信息有发票抬头(购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号、电话号码等(其中纳税人识别号是唯一标识),详情见第五条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四条 经办人员要确保取得发票信息的准确性。
一、发票抬头准确性
(一)教师外出参加培训,人社局通知,开票单位名称为青岛市石化高级技工学校;教育局通知,开票单位名称为青岛市化学工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青岛市石化高级技工学校)。
(二)跟学校培训有关的支出,开票单位名称为青岛市化学工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青岛市石化高级技工学校)。
(三)代付学生费用支出,开票单位名称为青岛市化学工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青岛市石化高级技工学校),并备注详细支出。
(四)技能鉴定费支出,按学生的学籍性质开具相应发票。
(五)车辆费用支出,按车辆归属单位开具相应发票。
(六)日常采购支出,根据采购业务目的用途开具相应发票。若无法准确确定发票抬头,及时咨询财务室,否则后果由报销人承担。
二、发票内容准确性
发票信息的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必须准确。
(一)发票的销售方名称和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必须保持一致。
(二)发票内容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开具。当取得汇总发票时,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清单,确保发票总额和货物清单总额一致。
(三)发票信息的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和数量之间的关系必须合乎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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