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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货币资金及往来款的管理,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可靠,账实相符,根据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化学工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青岛市石化技工学校)和青岛市石化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对资金盘点及往来款对账做出了规范性的要求,其中资金及往来款主要分为以下内容:
1.货币资金
在学校教学管理过程中处于各种形态的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2.往来款
指学校与政府部门、学校与职工、供应商、客户之间发生的因购销商品、接受或者提供劳务、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拆借、财政性资金拨付和其他资金往来等形成的往来款,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专项应收款、专项应付款等。
3.凭证
本制度中凭证主要指已经开立的收据。
第四条 应安排专人负责资金盘点和往来款对账。学校财务部门为资金盘点的主要牵头部门,按照本规定的管理要求完成资金盘点业务。发生往来款的业务部门主导对往来款对账业务,财务部门进行配合。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五条 针对不同的货币资金类型进行分类管理。
(一)货币资金盘点
1.库存现金
对库存现金实行每日盘点,由出纳进行盘点、财务负责人指定出纳以外人员进行监盘。学校已实行“零现金”办公,库存现金盘点可暂不实施。
2.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每月终了三日内,财务负责人将各个银行账户的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并审核记账人员编制的余额调节表。各账户要杜绝未达账项的产生,如有特殊事项形成了未达账,需要由记账人员写专项说明解释未达账项产生的原因,由记账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共同签字。
(二)往来款对账管理
1.集团内往来款对账
每季度初20号前,学校培训处应安排专人核对集团内各公司往来款项(参见附件一),对账结果可以以邮件或书面等多种形式留存,留存资料需要双方对账人员确认。
2.集团外往来款对账
财务部门配合培训处等,安排专人与集团外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往来款对账,每季度终了的一个月内至少核对集团外发生业务客户和供应商数量的三分之一,如季度核对工作量集中,可分散至每月进行。对账可以以邮件、电话或者现场的方式进行,并与对方协商留下必要的对账记录。每年度完成所有往来单位当年发生额的核对,如余额不一致应继续核对前期业务,直到双方余额一致。
(四)凭证管理
1.已开立收据
出纳人员对收据进行台账管理,每月终了三日内财务负责人对收据开立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已开立收据的款项都已入账。
第三章 后续处理、监督管理及附则
第六条 针对资金盘点和往来款核对出现的不同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措施。
1.出现资金盘点和往来款核对不符时要及时查找原因,如账务问题发现当月完成调整,其他情况出现的资金长短款及往来款不符,财务部分析原因后报校长处理。
2.学校财务部每季度初7日内将应收客户款项情况进行统计,将数据报送给校长和相应业务负责人。
第七条 为防止学校财务相关业务出现舞弊或错误,应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1.学校财务负责人应保证资金及往来款相关岗位设置符合不相容岗位要求,财务印鉴和法人章不能由同一人保管,外出办理业务携带财务印鉴时,需两人同行。
2.集团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对资金盘点及对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检查、随时抽查,督促管理规定贯彻执行。
3.资金盘点及往来款对账工作纳入学校领导人业绩考核和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工作考核,实施挂钩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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