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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化工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青岛市石化高级技工学校)考勤管理规定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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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教职工考勤管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一、考勤制度

     (一) 出勤制度

       1、全校教职工均实行坐班制,应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请假、旷工,严格遵守作息时间,遵守劳动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根据学校性质及工作需要,在节假日、寒暑假进行的政治、业务学习、进修、培训及正常的社会活动也作为教职工工作时间,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3、迟到:未经事先允许,又无充分的理由,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内未到达工作地点的情况将被视为迟到。

   (1)未满30分钟的迟到,当月累计三次将被视为旷工一天。

   (2)超过30分钟的迟到,将被视为旷工半日,超过4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4、早退:未经事先允许,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离开工作地点的情况将被视为早退。

  (1)当月累计三次未满30分钟的早退,将被视为旷工一天。

  (2)超过30分钟的早退,将被视为旷工半日,超过4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5、旷工:未经请假擅自缺勤,没有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到达工作地点工作的情况将被视为旷工。

  (1)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岗,将按旷工处理。

  (2)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一学期内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6、脱岗(串岗):在工作时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况将被视为脱岗(串岗),脱岗(串岗)超过30分钟,按旷工处理。

     7、睡岗:在上班期间睡觉将被视为睡岗。

     8、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各类假别制度

     1、病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超过一天的,需提交正规专业医院的建议休假证明办理病假手续,经批准后视为病假。

  (1)病假结束应复工而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2)员工在病假期内除进行积极治疗外,不得从事其他工作。

     2、事假: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3、婚假:学校教职工原则上应将婚期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内。如安排在教学期间,婚假为3天,超出天数按事假执行。

     4、丧假、产假根据政府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休假手续。

     5、工伤假

  (1)员工因工负伤,所属部门应根据情况填写事故报告书,由办公室整理材料报上级劳动部门进行认定,才能按工伤处理。

  (2)被认定为工伤而不能继续工作时,可享受工伤假。

  (3)工伤假的休假时间根据医院出具诊断书和建议休假证明确定。

  (4)员工工伤经治疗终结,应按相关规定到有关部门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符合复工条件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复工。

  (5)应复工而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三)值班制度

    根据学校性质及工作上的需要,学校安排教职工轮流值班,没有充足的理由,应服从学校整体安排。

  (四)其他

     1、对于擅自离职的,自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2、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二、考勤办法

  (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每日考勤工作。

  (二)考核结果统计到每月20日, 27日前上报学校办公室,周末或节假日提前上报。

  (三)办公室负责全校的考勤管理工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保证学校考勤正常进行。

     三、请、销假制度

  (一)请销假办法

     1、教职工请假,无论病假、事假或其他请假一律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条。

     2、假满返校要及时到受理请假人处履行销假手续。

     3、因故不能到岗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教职工请假必须在请假条中注明请假期间的联系方式,以备有事联系。

 (二)请假批准权限

     1、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请假,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1天以内,由分管校长审批,1天以上报校长审批。

     2、其他教职工请假,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1天以内,部门领导审批,2-3天由各部门领导审核并经分管校长审批,3天以上经部门领导和分管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3、经批准后,教师持假条到教务处登记、调课(班主任应同时向学生处汇报),安排人代课(代班),其他职工到各部门登记,合理调配工作。

     4、事假要提前请;急病来不及请假的,应及时电话请假(最迟不得超过当日),不得短信(微信、qq)请假,否则,一律按旷工对待。

     四、各类考勤工资发放标准

 (一)迟到、早退每次扣当月绩效工资50元。

 (二)旷工一次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三)脱岗(串岗)、睡岗按绩效工资考核细则执行。

 (四)病假

     1、每月病假按病假天数减发岗位工资(即:应扣除的病假工资=岗位工资×30%÷21.75天×病假天数)和午餐补助(为便于计算午餐补助月计薪天数为20天);应扣除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21.75天×病假天数。

     2、教职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学校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1)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2)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学校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教职工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教职工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五)事假

    事假一般按照假期的天数扣除相应的岗位工资和午餐补助(即:应扣除的事假工资=岗位工资÷21.75×事假天数);应扣除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21.75天×事假天数。

  (六)工伤假

    因工负伤需要暂停工作,停工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伤残鉴定后的待遇,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七)教职工休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假等,工资按政府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处理。

  (八)其他

     1、凡发现瞒报、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者,扣发当事人和本部门负责人当月绩效工资。

     2、对于擅自离职的,除按旷工处理外,自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停发工资及校内津贴。

     3、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除按旷工处理外,从超假之日起扣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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