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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特殊工作的管理,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特殊工作定义: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组织部分教职员工在寒假、暑假、法定公休日、周六、周日等公共休息时间开展的工作(不含业务培训学习、下厂实习等工作)。
二、适用人员:学校正式在编的教职员工。
三、有关要求:
1、特殊工作的申请审批: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填写特殊工作审批表,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
2、特殊工作的统计备案:每周一各部门将上周特殊工作情况汇总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后,交办公室备案存档。每月末由办公室向全校公示统计情况。
3、特殊工作的考勤:由各部门负责。
四、特殊工作的待遇
1、特殊工作采取调休或发放补贴。
2、教职员工提出调休申请,经本部门及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到办公室确认调休时间。调休半年清零一次,上半年截止到6月30日,下半年截止到12月31日。
3、未申请调休人员,按月发放补贴。补贴标准为:中层领导160元/天,中层助理140元/天,教职员工120元/天。
4、特殊工作期间有重叠或交叉情况时,按就高原则计发补贴,不重复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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