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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师实行聘任制,每年9月聘任,聘期两年。
二、从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或技能等级证的教师中聘任。
三、证书工种与教学课程相关、相近。
四、每年8月底提报上一年度技师工作总结。
五、新取得技师资格的教师每年8月底提报相关证明材料。
六、聘期内不能胜任技师工作的,经校务会研究决定,终止技师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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