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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维护实习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等五部委《职业学 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青岛市技工院校实习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学生实习,是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
第三条 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分管副校长、招生就业办及实习班主任,具体负责学生实习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习。企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接纳学校学生实习,并提供与所学专业方向一致的实习岗位。
第七条 学校依据各专业培养层次的教学计划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学生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包括实习目标、实习岗位、实习内容、实习形式、实习时间、考核要求等内容。学校提前对学生实习单位和岗位进行实地考察,具体由招生就业办牵头,教务和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并形成书面材料。考察内容应包括:实习单位情况、实习岗位、实习内容、实习时间、实习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八条 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原则上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应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经招生就业办主任同意后方可实习。学生本人、家长和实习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须在学校招生就业办存档。
第九条 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的,原则上安排在学生毕业年度进行,时间一般为一个学年。因专业教学需要,非毕业年度安排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或延长实习时间的,需报校务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条 学校实行实习生班主任管理制度,实习班主任按照学校规定定期到实习单位检查指导实习情况,建立实习日志,及时妥善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秩序正常。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招生就业办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6 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四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五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规范,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实习班主任老师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对严重违反纪律和屡教不改的学生,由学校和实习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学校和实习单位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和实习班主任签字同意,由招生就业办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实习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习班主任应当定期向学校招生就业办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到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企业第一时间对事故中受伤害人员进行救治,并及时向学校招生就业办通报情况。
学生第一时间向实习班主任报告事故情况,实习班主任应及时向学校招生就业办报告。学校招生就业办和校办应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进行客观分析与定性,并进行合理善后。
第十八条 实习单位应当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学校、实习单位不得扣留或延期发放。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和其它形式的实习费用。
第七章 学生实习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按照行业岗位能力要求,采取多元的评价方式考核学生实习效果。实习考核应当包括以下部分:(1)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考核,主要包括实习态度、职业能力、团队合作等,原则上占实习成绩的70%;(2)实习班主任对学生的实习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学习能力等,原则上占实习成绩的30%。实习结束后,学校招生就业办组织填写《技工院校学生实习考核表》,学生实习考核成绩记入毕业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签订就业单位的重要依据。学生实习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实习不合格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实习协议、学生实习报告、学生实习考核结果等内容。学生实习报告由教务处根据不同专业统一格式印刷,学生实习之前发放给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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