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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三)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兼顾一般;
(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五)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科学划分职责权限,做到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管理,推进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使用资金,严格控制经费支出范围,严格执行经费开支标准;
(三)加强国有社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真实反映预算执行和财务状况;
(五)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指导、检查,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校财务科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财务科负责学校各部门年度业务经费预算、专项经费的预算汇总、项目申请、预算执行计划和具体预算中意见的汇总审核,协助指导部门执行预算,以及项目经费预算的调整工作。
财务科负责学校账务的核算,报表的出具,预决算的管理。第六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财务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业务经办人对所办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校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编制年度预算,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因素。
第八条 学校年度预算按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部门预算编制“一上”阶段:学校年度基本支出经费预算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支出需求,财务科负责会同教务科、办公室、学生科、总务科、招生办等部门提出预算建议数,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财务科汇总;学校年度预算经由财务科梳理汇总提交学校领导班子办公会,经审议后上报。
(二)部门预算编制“二上”阶段:部门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财务科下达各部门项目经费的预算控制数。办公室负责会同责任部门编制基本支出经费细化预算,报分管领导审核后,送财务科汇总;各部门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部门细化预算,报分管领导审核后,送财务科汇总。各项预算汇总后,由财务科会同办公室提交学校领导班子办公会审定后上报。
(三)部门年度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财务科会同办公室下达各部门执行,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考核。第九条 学校实行预算控制管理,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学校领导班子会讨论通过执行。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预算执行绩效考核第一责任人,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超预算、调整预算、预算完成度过低等情况,将影响绩效考核及本部门次年度预算申请。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专项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非税收入)、其他收入,以及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应纳入财务管理核算的收入。学校各项收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二条 学校非税收入来源为学生住宿费及合作办学院校学费,收费项目明细应当予以公开,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乱收费。收费必须使用规定的票据。各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坐支、隐匿、转移资金,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 学校对各类财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由财务科负责统一领购,并负责保管。所有原始票据应当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各项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各部门为完成相关业务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五条 学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并按照规定限额和程序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各项支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和审核:
(一)资金分配:按照“三重一大”的议事规则,根据学校年度预算批复,办公室会同财务科下达各部门预算批复。各部门预算内支出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预算外支出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财务科给出资金结余分配合理化建议后报学校领导班子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二)人员支出:办公室出具工资表后通知财务科,由财务科办理人员支出。
(三)日常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审批流程需严格按照《青岛市供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财务报销流程》执行。
(四)项目支出:每笔支出需填报《青岛市供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项目经费审批表》,经部门经办人、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校长审签后,由财务科办理支出。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和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的支出管理,按照《青岛市供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执行市直机关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经学校领导班子办公会通过的学校年度会议计划、培训班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的会议和培训班,须经办公室会同财务科给出建议,办公会审批后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加强公务卡使用管理,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的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和公务车运行维护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科目,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学校各项费用的报销,应当先交学校财务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经办人办理报销手续。学校各项费用的报销手续,必须由部门正式在编人员具体经办。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学校会计核算实行集中管理、分项核算,依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统筹设置会计科目,使用青岛市统一会计核算平台准确核算各项收支。
第二十一条 学校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国库授权支付制度,实施会计核算电算化管理,通过财务信息系统处理会计凭证,提高财务核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加强各类财务会计凭证的管理。会计凭证要求真实、合法、有效,填写准确、内容完整,须附有效经济合同、审批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部门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逻辑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规范各项人员经费的计提和缴纳管理,按照规定标准和时限发放学校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办理缴纳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根据财务科提供的扣缴明细,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个得税等。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银行规定办理结算业务,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借款或经济担保。学校必要的借(贷)款项目,由经办部门负责考察论证后,报学校领导班子办公会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及时处理债权、债务,定期核对往来结算资金,及时结算清理,避免造成坏帐损失。往来款项挂帐率要降到最低限度。
第七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科统一管理。学校零余额银行账户应当按照预算和批准的用款计划,通过国库授权支付方式结算;学校基本账户应当严格按照金融机构账户管理的各项规定进行使用。不得为外单位套取现金,不得结算与学校无关的经济业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务收取使用现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额度。现金存放应当确保安全,存放现金的保险柜(箱)禁止存放个人物品。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应当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核对清理应付款,并严格按照资金来源渠道支付;及时清理、结算暂存款,不得将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理入暂存款,不得长期挂账;加强应收款项管理,控制并及时清理应收款项,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条 学校总务科应当健全实物管理制度,完善实物验收、领用和保管流程,建立库存实物台账,及时、完整、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各类实物的收入、发出、库存情况。合理调整库存物品的数量,当日供应的物资应当做到零库存。定期对库存实物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等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购置、集中调配。固定资产购置以优化资产配置为原则,兼顾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在提报部门预算建议时,一并向分管领导提报资产购置计划,由总务科按照资产配置标准统一进行采购。未经批准,严禁部门自行购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执行使用登记制度,各部门应当明确部门资产管理责任,并落实到人。学校总务科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清查核对,每年年底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需要交旧换新的,应当办理交旧领新手续。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变更登记手续。调离、退休人员应当办理资产交还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由机关服务中心按照《山东省省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财务处,办理报废手续。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残值出售收入上缴财务,由财务科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时,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可以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进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政府采购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工作小组”制。由学校分管领导组长,项目实施部门具体负责,总务科、财务科、外请专家等有关人员组成政府采购项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选定、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系统由总务科设专员管理,财务科给出预算、计划等相关信息填写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需签订的文书,应当由分管领导签署,并须签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章 合同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应符合《合同法》规定,合同(协议)要求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手续齐全。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合同(协议)的合法性、严肃性,合同(协议)签署前,须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编号、存档。第四十二条 对外签定的所有合同(协议),须由校长或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财务科按照合同规定具体办理账务处理,并将复印件附件入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由本办法而产生的所有书面材料必须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第四十四条 校工会工作委员会经费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由市供销社工会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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