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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地产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关于发放《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实施方案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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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青岛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评审发放实施细则》精神,关心、爱护、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有用之才,结合我校学生实际状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助学金发放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实事求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申请助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四、资助对象

  1、低保、特困家庭;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助学金评定和发放办法

  1、国家助学金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进行初定,由学校“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批准。

  2、国家助学金每学期发放一次,数额按市财政局、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不发放助学金

1、违法违纪受处分者。

2、学期德育量化考评成绩总评不及格

3、为获取助学金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或平日生活消费与家庭实际经济情况出入较大者。

  4、因病(事)休学或请长假期间,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学生。

七、其他规定

  1、学校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制度,将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生情况调查表、各种汇总表等证据和发放凭证,留存三年备查。并将汇总情况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

  2、助学金评定结果应当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每次公示不少于5天。

  3、本实施方案经校务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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