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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烹饪职业学校处分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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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增强学生遵纪守法自觉性,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学籍管理规定。依据青岛市青教规〔2023〕2号关于继续执行《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规定》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学校处分学生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青岛第三十中学(青岛烹饪职业学校)注册学籍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德育管理工作组和校纪校规执行委员会。学生德育管理工作组由分管德育副校长,学管处主任、副主任、团委书记、教导员组成。学生校纪校规执行委员会由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班主任、全员育人导师、法治副校长、驻校警官、法律顾问、心理咨询师、家长代表、任课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品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学生在校期间(含实习、社会实践期间)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学校应当加强批评教育,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五条 学校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

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六条 学生处分分以下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九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一条  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根据违纪情节轻重及其性质影响,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含实习、社会实践期间)犯有错误,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情节严重的;

(二)存在其他违反学校管理制度行为,情节严重的;

1.一学期内无故累计旷课超过30课时(含30课时)以上;

2.考试中有作弊行为或者辅助他人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的;

3.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造成较大损失的;

4.传播香烟或电子烟,仪容仪表不符合学校要求,屡教不改的;

5.故意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多次不完成学习任务,不服从教职员工正当管理,屡教不改的;

6.走读学生私自进入学生公寓,学生私自引进外来人员进入学校或学生公寓,屡教不改的;

7.住校生在校住宿期间乱窜宿舍,扰乱公寓作息秩序,无故离校,屡教不改的;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早操、夜训、住校生大会等;

8.不按要求上交或领取手机等电子设备;

9.未经他人允许,私自传播他人照片或隐私信息的;

10.男女生交往过密,存在不符合中学生行为的;

11.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造谣传谣的;

12.住校生不遵守住宿生公约相关条款规定的;

13.带宠物等活物进校园的。

(三)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不良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

1.吸烟、饮酒;

2.多次旷课、逃学;

3.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4.沉迷网络;

5.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6.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7.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8.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9.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一)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

1.一学期内无故累计旷课超过60课时(含60课时)以上;

2.不服从教职员工正当管理,有顶撞或辱骂教师行为,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情节严重的;

3.多次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或有抢劫、敲诈行为的,或变相骗取他人财物的;

4.异性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常交往,有肢体亲密接触或举止行为过度,造成恶劣影响的;

5.纠集校内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

6.持技能工具、棍、棒、刀、枪等危险器具入校,对他人造成威胁的,屡教不改的。

(二)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不良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1.吸烟、饮酒;

2.多次旷课、逃学;

3.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4.沉迷网络;

5.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6.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7.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8.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9.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一学期内无故累计旷课超过108课时(含108课时)以上;

2.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组织煽动闹事,扰乱学校管理或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引起伤亡事故的;

4.无故不参加军训或军训逃训、私自离营的;

5.穿着形象严重不符合中小学生守则的,包括但不限于纹身、带唇钉、舌钉等;

6.参与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二)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

1.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3.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4.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5.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6.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7.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8.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十五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

对犯有本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情形之一的学生,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在给予处分后,仍然不改正的,可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12月26日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送有关部门进行矫治或管教。

第十六条 严格处分程序,对学生处分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学校在实施对学生处分的过程中,将遵循教育为主、家校配合、屡教不改的辅以处分的原则。

(一)处分决定前,一是严格调查违纪学生事实,二是学生对错误认识深刻,三是德育管理工作组和校纪校规执行委员会公正审阅,四是做出处理决定草案,五是告知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知情同意。

(二)应当事学生的要求召开听证会。

(三)校长办公会按规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按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四)通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

(五)学管处以适当方式向学生公布处分结果。

第十七条 建立处分听证制度。学生在告知拟被处分后,3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当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及其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

当事学生有陈述权、申辩权。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处分决定通过之日起3日内通知受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

学校视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状况决定是否发布处分通告。

第十九条 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15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当组成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并于接到书面申诉申请30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

学生对学校复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书15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应当于接到书面申诉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积极与受处分学生监护人沟通,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辅导和跟踪考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专门教育。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处分的学生有明显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当存入学生本人档案。撤销处分的,应当将处分决定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的毕业证书等学业证书的发放和学历证明的出具,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撤销处分程序

(一)按要求参加受处分学生会议,认真书写思想汇报并及时上交。

(二)考察期间,表现良好,无违纪行为。

(三)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学生受处分之后,班主任和学管处对其进行定期教育引导,学校根据学生日常表现,若学生表现良好,且处分时限已满一年,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组通过会议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撤销决定。

(四)考察期已满,班主任根据学生表现,向学管处提出申请,领取《青岛烹饪职业学校学生成长档案修正表》,学生写出“撤销处分申请书”,然后向学管处提出申请。

(五)学生成长档案修正表须有家长、班主任、任课教师审核签字,住校生必须有宿管教师签字,修正表和“撤销处分申请书”一并上交给学生管理部门。

(六)学生管理部门将通过笔答考试的形式对撤销处分学生进行考察,及格通过后提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会议研究决定撤销的,将由学生管理部门通过适当方式发出公告,同时告知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党总支会、校长办公会等审议通过。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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