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三学生实习是教育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实习学生的管理,严肃纪律,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学校提出的“学会做人,提高专业技能,磨练意志”的实习目标,顺利完成实习课题研究,特制定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如下:
一、上岗规定
1.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计划,努力达到实习课堂化、课题化的目标要求。认真阅读和保管好自己的《实习手册》,并于实习结束前完成《实习手册》中需完成的内容,完成实习课题的毕业论文。
2.服从管理。学生在实习期间要服从实习单位领导、师傅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双重管理,尊重实习单位领导、师傅、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谦虚谨慎、勤学好问、刻苦钻研,学以致用,虚心接受批评,不得发生顶撞实习单位领导、师傅和实习指导教师的不礼貌行为。
3.严格遵守校纪、店规。实习期间不打架、不吸烟、不酗酒、不赌博,不串岗、不脱岗、不打瞌睡、不干私活、不玩手机、不嬉笑打闹,不与社会闲杂人员交往,不参加实习以外的其它活动,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4.严格遵守实习规程。学生上岗必须按实习单位要求着装,整理仪表仪容,使用礼貌用语;爱护设备、工具,不乱动设备,不无故损坏设备;认真做好所在岗位的设备保养,做好实习场地和工位的清洁卫生工作。
5.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将技术或商业情报向外泄露,维护实习单位利益。
6.实习期间实习生交通费、生活费等原则上自理,如学校与实习单位有协议或实习单位有规定的,按协议或规定办理。
7.按时参加学校在实习单位召开的例会,汇报、交流和总结实习情况,按时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出勤、请假规定
1.学生在实习期间实行双重考勤,即所在实习单位师傅日常考勤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不定时抽查。
2.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在实生单位规定的培训或其它活动。实生期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私自调换工作岗位;学生一律不准私自离开实习点,因事、因病、外出、回家必须向实习单位和实习指导教师请假,经批准后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返回岗位要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师傅报告,同意后方可重新上岗;下班须办好交接手续,经师傅允许后,方可离开。
3.关于事假。学生在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若确有急事或遇特殊情况,必须向实习指导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请假,并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请假手续,以便实习单位安排调休或调班。
4.关于病假。请假两天以内(含两天)须报经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人事部门批准,两天以上(不含两天)要报经学校领导和实习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请假,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学生请病假应持有二级以上医院病历、假条或证明进行备案。因病不能坚持实习,一学期内累计请假两个月,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5. 实习学生由于各种原因已经不在单位实习,必须在每天早8:30到校报到,向学校汇报情况,接受老师的再培训,等待重新安排。
三、安全规定
1.学生在实习期间要购买实习责任保险。
2.学生要自觉接受实习单位岗前安全教育、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培训,遵守实习单位各项安全上岗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安全事故。
3.学习在实习期间要注意操作安全,实习期间注意力要集中,禁止嬉笑打闹现象,确保自身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机器等设备,如发现故障或异常现象,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师傅,未经允许,不得任意拆卸或启动设备,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国家经济损失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4.学生应强化自我保护意识,确保人身、财物、饮食安全以及上下班路上的交通安全;注意个人财物安全,不得将贵重物品和现金带到实习单位或放入更衣橱内,丢失自行负责。
5.学生在上下班时、工作中出现意外伤害,要第一时间与实习指导教师联系,实习指导教师第一时间报告给学校领导并与家长联系,协同实习单位,妥善处理,并同时启动保险。
6.学生在实习单位住宿期间,应注意寝室安全,严禁私拉、私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煤气灶、电水壶、热得快等用具;不准熄灯后点蜡烛;离开寝室要及时断电、关门上锁。住宿学生按规定下班后及时回宿舍,节假日住宿学生外出须由学生家长向所在班级实习指导教师请假,如擅自外出出现意外,后果自负。
四、违纪处理规定
1.学生在实习期间违法、违纪,被实习单位辞退或学校有权将其召回。第一次被辞退或召回的,给予警告处分,由学校组织,会同家长、师傅对学生进行教育,学生写出书面检查和承诺书,重新进入岗位进行实习;第二次被辞退或召回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加学校组织的强化教育班学习,经教育、考核合格后,写出书面承诺书和申请书,返回实习单位学习;第三次被辞退或召回的学生,将给予记过及以上,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以上处分实行累计处理。
2.实习期间,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者,视为旷工一天。旷工一天视旷课7节计算,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20节(含20节)以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30节(含30节)以上,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60节(含60节)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一个月,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108节(含108节)以上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 违反实习单位考勤制度,累计迟到、早退达到7次以上或旷工两天者;未履行有效请假手续,私自调班或离岗者,给予警告处分。
4.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实习单位生活管理规定,打架、抽烟、喝酒、玩手机等行为,造成工作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于夜不归宿、经教育未返回学校报到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严重违反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或名誉损失者;不服从实习单位、师傅、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安排及管理,采取失礼、过激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6.学生因违反职业道德,发生偷拿酒店物品等的行为者;严重违反实习单位生活管理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和生活设施,情节恶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已受记过处分,仍严重违反学校和实习单位规章制度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8.已受处分同学,在受处分三个月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其在受处分期间的工作表现,可撤消处分;撤消处分要一级一级撤,学生每三个月可提出一次撤消处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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