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规定,从我校教师队伍的实际出发,为全面提高我校教师的政治素养,建设一支具有高尚的师德、业务素质和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结构合理、学科配套、适用素质教育需要的教师队伍,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凡我校专任教师,均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并进行登记,领取《继续教育证书》。现未达到国家规定学历标准的专任教师,必须在五年内首先完成学历补偿教育。原则上,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男教师,50岁以下的女教师,每学年均应接受一定学时的在职培训。
二、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的管理制度,累计为360学时,学校可有计划地按年度予以安排落实。
三、教师按照市教育局的要求参加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每次参加继续教育的成绩,按有关规定折算成学分,由学校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并及时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四、新进教师要参加为期三年的系统培训,以“理念引领”和“方法锻造”为目标。分三年三个阶段实施:
1.适应期培训:学时为120学时,达到教育部关于试用期满转正的要求,经市统一组织的新教师见习期考核合格予以转正。
2.发展期培训:学时为64学时,要求学会运用科学的教学方法,了解学生思想、心理特征,初步掌握班级管理方法。
3.提高培训:学时为48学时,进一步提高新教师的教育业务,班主任工作水平,为成长为青年骨干教师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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