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烹饪职业学校始建于1958年,原为青岛第三十中学,1981年起开办职业教育,正式挂牌青岛烹饪职业学校, 2011年被评为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学校以“技能化”为特色选择,以“精品化”为特色追求,实现专业建设有内涵,教师成长有突破,学生发展有特色,争创国家级中等职业教育优质特色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更好地适应现代产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青岛烹饪职业学校,保留山东省青岛第三十中学名称,英文名称为Qingdao Cuisine Vocational School。学校地址为青岛市市北区平安路24号丁,学校网址为www.pengren.qdedu.net 。
第三条 学校隶属青岛市教育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三年制高中和三二连读大专(与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合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职业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山东省内招生,招生对象为应届初中毕业生。学校设计办学规模为3个年级45个班左右,总体控制在1200人以上。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以技能化、精品化为办学追求,创建特色,创新管理。以学生为本,培养品德高尚、充满活力、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复合型、实用型、技能型人才;以教师为本,造就素质优秀、善于探究、和谐进取的教师队伍;以学校发展为本,建设内涵发展、均衡发展、持续发展的现代化职教名校。
第六条 学校校训:修身 立志 勤学 精艺
第七条 学校校徽整体呈圆形,以红橙色构成主色调,寓意温暖、和谐,象征全校师生团结奋进、自强不息、顽强拼搏、锐意进取的精神风貌;圆形是圆满、成功的象征,彰显学校“以学生发展为本,架人生成才立交桥,助梦成功”的办学理念。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总支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行政工作,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法按章程办学,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二)组织制定学校长远发展目标和学校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教育教学、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内设机构设置方案,按程序提名、聘任副校长和中层干部。
(六)组织制定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组织制定、执行学校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进行活动。
(九)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学校党总支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
党总支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完成《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各项基本任务。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校文化和学生德育工作。
(三)按规定做好干部和各类人才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四)参与决策学校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支持、保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五)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其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六)加强统战工作,发挥党外人士作用。
(七)开展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在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晋升和任免的建议。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制度,负责对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并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行业企业之间关系,营造有利于学校发展的环境。
校务委员会由15名校务委员组成,包括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行业企业和社区(社会)代表等多方人员,并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校务委员。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企合作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是学校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各类企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致力于推进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改革、顶岗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建设、订单式培养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创新办学模式、探索产学研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平台。
校企合作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行业知名人士和合作企业代表组成,实行聘任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至少1名为校外人员。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下设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招生实习就业工作委员会、专家指导工作委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
(一)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推动专业师资培训、教育科研以及学校与高职院校在课程设置、学分互认和自主招生等方面的合作事宜。
(二)招生实习就业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收集、反馈烹饪行业、企业的用人信息,有效推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和企业实训、人员招聘工作。
(三)专家指导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推动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工作模式创新,形成委员会优势和品牌效应;推动校企合作,加强学生和教师培训;推动企业文化进校园,指导学校改进课程设置,探索科学有效的学生评价标准和培养模式。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学校家长委员会由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是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三)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学校教育教学相关会议,与学校共同组织家长听课、家长接待日,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四)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促进家长学校建设,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与培训。
(五)促进社会教育,支持和帮助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和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六)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大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七)动员家长力量,协助加强与社区及社会各方的沟通和联系,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综合发展中心、教学发展中心、学生发展中心、合作交流发展中心、后勤服务发展中心和团委六个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设主任、副主任(团委设书记或副书记),其人选按公开竞聘程序,学校党总支考察,报市教育局审核后由校长聘任。
(一)综合发展中心。协助校长、书记做好行政、党务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人事管理、宣传、国际交流和接待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教学发展中心。负责教学方案制定、教育科研、日常教学组织管理、学生评价以及教师专业发展工作。
(三)学生发展中心。负责学校德育、学生事务组织与管理、安全教育、德育队伍建设工作。
(四)合作交流发展中心。负责招生、实习和就业工作的组织落实、国内外联合办学、国际交流、专业开发与建设调研、校企合作和职教集团建设与发展工作。
(五)后勤服务发展中心。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六)团委。加强团的组织建设,针对团员特点,积极开展校内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学校的决策形式
(一)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总支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二)党总支会议。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总支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总支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总支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班子成员到会。
(三)行政办公会。由校长每周主持召开的日常办公议事会议,负责讨论和决定学校工作中的有关事务,部署学校日常管理工作,明确任务要求,研究完成任务的方法,检查总结任务完成情况,使学校工作有序推进。会议一般由中层以上干部参加,可根据议事内容决定与会人员。
(四)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列席人员与会。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改革项目和重要管理规章等应当提交校务委员会审议。对校务委员会否决事项,学校应当对其可行性进行重新论证,确需实施的,经修改完善再次提交校务委员会审议后,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学校工会组织召开,凡属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
学校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解。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通过宣传栏、校园网络、校内办公系统、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等途径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将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和全员育人的原则,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丰富学校的育人载体,打造学校“润德育人”的德育品牌。
(一)学校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结合学校专业特色实施“晨读、午练、暮省”和“读名著、诵名诗、看名剧、赏名画、品名肴”工程,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二)学校加强公民教育,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相应义务;引导学生参加志愿者活动,走进社会,了解社会,关爱社会,奉献爱心。
(三)学校建设课堂教学、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多位一体的育人平台,按照年级分阶段实施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开展以美食节、创业体验为载体的创业实践活动。
(四)学校鼓励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发挥家校合作优势,加强学生个性化培养。
(五)学校推行全员育人导师制。建立学校校友导师的工作制度,实施校内班主任和校外校友导师“双师制”教育模式。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政策规定,以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为重点,完善人才培养模式。
(一)学校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充分考虑学生的发展需要和兴趣,科学设计课程与教学方案,合理组织教学内容,积极开发适合学生特点、具有本土特色,满足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需要的校本课程。
(二)学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及时调研区域产业发展和布局情况,更新办学理念,调整人才培养目标,实施以典型工作项目为主体的模块化新型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模式和评价模式,实现专业内涵建设和发展。
(三)学校全面推进职业教育教学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职业资格标准有效对接,鼓励学生一专多能,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
(四)学校坚持以赛促教,以赛促学,建立国家、省、市、学校四级技能大赛联动机制,创新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建设拓展性课程。保证20%学生达到全国大赛获奖水平,70%学生达到省、市级大赛获奖水平。
(五)学校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研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等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管理;鼓励教师运用先进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鼓励课堂教学研究和改革,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教学改革经验。
(六)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备课组、课堂教学评价小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教研组长负责组织本教研组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参加培训和学术活动。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集备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堂教学评价小组负责推门课、优质课、公开课、研究课等听课评课和期末教学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实现产业良性互动为出发点,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学校以企业冠名、订单培养和嵌入式合作等形式,深化办学模式改革,促进行校企深度融合。
学校发挥校企合作优势,建立学校教育教学行业专家人才库,成立由行业企业名家、专家教授为主体组成的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学生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学校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制订、课程开发、教材建设、学生德育和教师培养。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工作的法规规章,培养学生的健壮体魄、健康心理、健全人格和良好的人文素养。
(一)学校严格按照规定开设体育课,开展体育大课间活动,每年举办两次运动会和体育节活动,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体育健身习惯和体育技能。
(二)学校每年举办艺术节,培养学生艺术兴趣和爱好。
(三)学校建立医务室,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开展卫生检查监督工作,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开展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实施禁烟。
(四)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围绕学生心理存在的常见问题开展学习心理、情感教育、性格教育、人际关系指导、性心理健康教育等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实习生的管理,实行学校专职实习管理老师和企业师傅双重管理制度式,建立“顶岗实习轮岗化,实习课题项目化”的实习管理体系,探索适合学生职业发展的实习模式。
第二十八条 学校优化对外合作办学项目。
(一)加强与国外教育机构和知名餐饮院校的交流合作,探索具有国际化特征的办学模式改革。
(二)学校广开渠道,推进在校学生境外游学、毕业生出国留学和实习生境外实习研修项目,推动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提升国际化水平。
(三)学校搭建国际职业资格培训平台,支持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考取行业公认的国际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开办社区教育学院、与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办学等形式,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长短期社会培训。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条 学校通过自主招生、中考统一招生两种方式,招收山东省内初中应届毕业生入学,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学籍。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每学期将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资助。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会干部一般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学校实行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以“培养兴趣,全面发展”为宗旨,加强学生社团建设。各社团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在校团委、学管处和教务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学校鼓励和支持社团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健康、有益的校园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师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应学生及其监护人要求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专任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组成。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聘用专业兼职教师。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全员合同聘用管理、岗位聘任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三条 学校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各级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一)学校制订青年教师培养规划,实施青年教师“三格(即一年合格,三年升格,十年形成风格)培养计划”,促进青年教师成长。
(二)学校加强“双师型”综合师资队伍建设,开展技能比武,支持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比赛和培训,推荐专业教师深入酒店挂职锻炼。
(三)学校实施名师战略工程和骨干教师培养规划,开展中外教师交流、访学、国际认证、星级酒店挂职、高端实践等活动,鼓励学校文化课教师考取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和参加高端培训。
(四)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担任班主任的教师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采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等方式,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绩效工资发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的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和总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总务后勤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一线服务,为师生员工发展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方筹措办学经费。
学校根据上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实际需要,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市教育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重大资金运用与重大投资决策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实行民主监督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运动场、图书馆、实训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大宗物品和上级规定物品实行集中采购和政府采购,根据学校自主采购权限,完善并严格实施学校自主采购的流程和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细则组织专门人员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报青岛市教育局核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学校原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校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按制定程序进行。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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