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突出教师参与民主管理,促进教师教育教学专业化发展,提升教师教育教学专项能力,彰显学校的办学特色,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师德与学术评价委员会是在校长办公会领导下,实行民主管理、科学决策,为加强我校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而成立的学术组织。
第二条 师德与学术评价委员会坚持“严谨、科学、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参与对教师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评价,并监督评价过程,致力于调动全校教师的积极性,为教师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为学校科学、高速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师德与学术评价委员会由我校教学科研水平高、业绩突出、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较高威信的教师组成。
第四条 师德与学术评价委员实行申报评定制和推荐制,在个人申报和学校推荐的基础上,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五条 师德与学术评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8—12名。委员原则上至少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三个(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1.校内担责:担任教研组长或集备组长的;2.科研能力:主持或参与(需是前三位)市级以上(含市级)课题研究的;3.课程建设:主持或参与(需是前三位)市级以上(含市级)精品(或网络)课程建设的;4.课堂教学:获得省级或市级优质课一等奖的;5.辅导大赛:辅导学生技能大赛获得国赛或省赛金奖的;6.业务水平: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教学名师、优秀教师等称号之一的。
第六条 师德与学术评价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采取学校推荐和自荐的方式产生,无论何种推荐方式均需个人自愿。委员由全体教师投票选举,需超过半数票,同等条件下,得票高者当选;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投票选举,需超过半数且得票高者当选。
第七条 每届师德与学术评价委员会的成员任职时间为两年,可连选连任。任职期间如因工作需要终止师德与学术评价委员会相关工作,可经全体教师投票选举递补相应名额。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参与对教师遵纪守法、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的评价或认定。
第九条 参与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过程与结果的评价,重点是对教师课堂实施情况的诊断与评价。
第十条 参与学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科研学术水平的评价、认定及材料审核。
第十一条 参与教学方面评先选优的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师德与学术评价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制定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等。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时,出席人数需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师德与学术评价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时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相关决议可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需要表决的事项,同意票应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师德与学术评价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五条 师德与学术评价委员会的评价结果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每学期末,师德与学术评价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提报书面工作总结。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七条 每月按期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师德与学术评价委员会主任委员补贴200元;委员补贴10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师德与学术评价委员会坚持严格的保密制度、会议讨论情况及委员的不同意见和结果不得在会外泄露。
第十九条 师德与学术评价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根据不同工作需要,可随机从师德与学术评价委员会成员中抽取人员组成不同的工作小组进行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与修改权及增补权归属青岛旅游学校校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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