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职业中专和“三二连读”专业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实习处、教务处、学管处等部门根据分工,协同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学校在网站公布录取结果,学生持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日期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信息;(附件13)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附件14、15、16、17、18、19、20、21)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
第六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新生实行秋季注册,按照青岛市教育局规定日期办理。
第九条 外籍学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青岛市贯彻〈山东省关于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青教字[2004]46号)的规定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学制3年。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实训、公益劳动、集体活动、军训等,都要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病、事假须有家长或监护人的书面假条和医院病历证明,交班主任批准。三日以上须学管处批准。一周以上须由分管校长批准并备案。学校应对无故旷课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班主任定期汇总学生出勤情况并报学管处备案。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以及请假缺课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两个月,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附件1、2、3)、留级、休学(附件4)、复学(附件4)及退学(附件5、6)。
第十三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在高一第二学期、高二第一学期开学前后半个月时间集中办理转学手续;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高二第二学期、毕业年级、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转入程序:
1.学生填写试读申请表,经校长、分管校长、学管处主任、教务处主任、班主任签字,报学籍管理员;
2.学生试读期一个月。试读结束,班主任填写学生试读表现,报分管校长、学管处主任签字;学生试读合格,报校长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3.转学手续办理程序:学生到学籍管理员处领取《转学三联单》,转出学校校长签字盖章,转入学校校长签字盖章,交青岛市政务大厅学籍管理处办理转学手续(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到政务大厅办理,其他时间不受理)。
转出程序:
1.班主任到学籍管理员处领取转(出)学申请表;
2.学生填写表格,注明转学原因,家长签字;
3.相关负责人签字(班主任、学管处主任、教务处主任、分管校长、校长等);
4.办理欠退费事宜(班主任、图书室、会计室确认签字);
5.填写三联单。①带签好字的申请表到办公室签字盖章;②转入学校签字盖章;③交青岛市政务大厅学籍管理处;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不超过两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休学、复学手续:
1.学生到学籍管理员处领取休学申请表,持休学申请书、区、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材料、家长签字,报学管处分管主任签署意见;
2.经分管校长签字同意后,学籍管理员办理网上休学备案手续。
休学期满原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及时申请复学,复学程序同休学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达到退学条件,多次督促家长不来办理退学手续,可以按照自动退学处理,班主任留存与家长通信记录,确认退学,到学籍管理员处填写自动退学申请表,报分管领导批准。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退学手续:
1.班主任到学籍管理员处领取退学申请表;学生填写退学原因,家长签字;
2.相关负责人签字(班主任、学管处主任、分管校长、校长等);
3.办理交退费事宜(班主任、图书室、会计室确认签字);
4.学籍管理员在青岛市网、国网、学分网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注:三二连读学生更改姓名后将按照原名录取入大学。因此原则上不同意更改姓名,如确需更改,需有家长声明。)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凡学期出勤不足三分之二的学科,取消考试资格,学科总评成绩视为不及格。凡因病住院、治疗无法参加期中或期末考试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市级及以上医院诊疗报告、诊疗医药费报销凭证、医院出具的休假条等,报分管主任批准可缓考,并参加学校另行组织的补考或随下一级学生考试。(附件7)
第二十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
凡高一学年结束时,累计有4门及4门以上学科总评成绩不及格的,予以留级,于新学年起跟着下一级原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凡会考、达级等学科不及格的,需参加补考,补考以班级为单位提出申请,班主任签字确认,于期末放假前交教务处汇总整理(附件8)。考试时间、内容、形式等根据上级有关考试要求确定;所有补考,学校于考前统一组织任课教师进行集中或个别辅导。
第二十一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班主任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教务处组织任课教师将学生的过程性评价成绩、应用性评价成绩、基础性评价成绩录入青岛旅游学校学分制网(含会考、达级学科),并利用学分制软件生成学科总评成绩。期末前考试成绩未公布(如全国导游员资格考试、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员资格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经收到成绩立即组织教师网上填报。
教务处组织班主任将当学期各学科的考试、考查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所有学科均记总评成绩,考试学科成绩为百分制,考查学科为等级制(如需转换成百分制,可按如下折算办法:优≥90分,良≥80<90分,及格≥60<80分,不及格<60分。)
每学期末,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网添加该学期考试科目,班主任录入学生总评成绩、评语、学生思想品德评定等级等。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附件10)
第二十三条 学生顶岗实习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附件9、11、12)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为一学期以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为一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班主任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二十九条 毕业证书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
第三十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2012年以后毕业学生的毕业证书遗失以及需要开具学历认证报告的,由学校根据学校留存的毕业生及毕业证书信息数据库填写《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证)书》,提供学生学籍卡、学习成绩单、毕业生信息登记表,由学生本人持上述资料到市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证)书》编号由市教育局编写,学历证明(认证)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会考、计算机等级、技能达级等有不合格科目的学生,两年之内经补考合格,跟随应届毕业生办理毕业证。思想品德不合格的学生经街道办事处或用人单位提供思想品德表现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随应届毕业生办理毕业证。
第三十四条 班主任发放毕业证的同时,发放毕业生档案袋,同时填写毕业证、档案袋《领取确认表》(附件22),发放完毕将《领取确认表》交学籍管理员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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