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切实加强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群众对校务、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确保学校校务、党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如下校务、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成立由学校领导班子为主的校务、党务公开监督小组,在校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对全校的校务、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按时公开,确保公开时限达到规定要求。并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要主动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为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创造条件,设立校长信箱,受理党员和群众对校务、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校务、党务公开监督小组每年要对学校校务、党务公开目录所列项目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一次)和随时抽查,对需及时公开的内容进行随时抽查。
第四条 校务、党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校校务、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做好校务、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相关会议激励和档案整理工作;向党员、群众宣传本单位校务、党务公开的内容,监督和协助本单位领导班子更好地做好校务、党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学校校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定期与校务、党务公开监督小组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时随时召开,及时通报校务、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情况。
第六条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没有按照学校校务例行公开制度实行公开的,校务、党务公开监督小组发出书面通知责令进行限期整改。学校党总支和各行政处室要积极支持校务、党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工作,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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