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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旅游学校校务委员会章程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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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构建学校新型民主决策机制,根据《青岛市中小学校校务委员会暂行规定》和《青岛旅游学校章程》,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议事、审议机构,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落实校长治校的重要形式,是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

第三条  校务委员会是教师、学生、家长、社区、行业企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维护教师、学生、家长权益的有效途径 。

第二章  校务委员会

第四条 校务委员会应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章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认真履行以下职能:

(一)对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报告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二)对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涉及学生、家长、社区(社会)工作的重要事项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三)讨论审议上一届校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一)依法治校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校务委员会应当坚决依法执行。

(二)以生为本原则。以校务委员会为平台,密切学校、家庭、社会的联系,整合各方面教育资源和力量,服务于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民主集中原则。审议决定有关事项时要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委员会决议形式作出相应决定。

(四)沟通协调原则。要发挥委员的优势和特点,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与协调,争取社会对教育的支持,共同研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五)多元利益原则。在把握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大方向的同时,要尊重并充分考虑学校、社区(社会)、家长、学生等多方主体的利益。

第三章  校务委员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简称校务委员)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社区(社会)代表、行业企业代表和、法律工作者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第七条  校务委员会由11-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学校校长担任,负责主持校务委员会会议。副主任至少有1名为学校以外成员,由校长提名,校务委员会委员通过。

第八条  校务委员的产生:

(一)学校领导代表,一般从校长、书记、副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中产生,具体人员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二)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分别由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担任。

(三)社区(社会)代表由学校所在社区推荐产生。

(四)行业协会推选行业代表、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由合作办学单位推选产生。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由学校聘任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律顾问担任。

第九条  校务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除学校领导代表之外,其他校务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条  校务委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校应当对其作出免除委员资格或解聘决定:

(一)连续一学期无故不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

(二)冒用校务委员会名义进行不法行为;

(三)以校务委员名义进行有损校务委员会声誉和利益行为;

(四)其他严重违反校务委员会工作规程、工作制度要求的行为。

第十一条  任职期间,校务委员因职务发生变动、学生毕业升学造成学生委员和家长委员发生变化,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规定的产生办法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听取学校学期和学年度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重大发展规划、决策。

  (二)参与权。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和活动,提出所代表方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案权。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校改革发展相关议案。

  (四)表决权。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审议有关事项并进行表决。

  (五)监督权。听取校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对学校办学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履行请假手续。

  (二)主动加强与所代表方的联系,收集和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三)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多种方式支持学校办学。

  (四)根据校务委员会安排,开展有关调研活动。

  (五)完成校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常设机构为校务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校务委员会决议,统筹协调开展工作。每次开会前校务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会务和组织工作,会议期间负责校务委员会会议的记录、决议的起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委员的联络工作。

第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工作例会,每学年一般不少于二次。遇有特殊情况,经校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校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闭会期间,学校应加强与校外校务委员的联系,采取校外校务委员驻校办公、邀请校外校务委员参加活动等形式,为他们了解和参与学校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  校务委员会建立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机制。审议有关议题,沟通相关情况。决议执行情况须在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上予以通报。每学年结束时,校务委员会主任应通过不同方式向学校、家长和社区(社会)汇报校务委员会工作。

第十八条  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议题可以由学校提出,也可以由校务委员提出,校务委员提出的议题必须体现所代表方多数人的意见。提交工作例会审议的议题由校务委员会主任审定。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将审定的议题材料至少提前告知全体校务委员。校务委员在接到议题材料后,应充分征求所代表方的意见,在工作例会上充分表达多数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  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由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一般先由议题提出方作简要说明,在校务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对话协商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意见,进行集体表决。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全体校务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校务委员有表决权,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讨论议题发生严重分歧时,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本着充分协商的原则,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必要时可以提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协调。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在表决未依程序改变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四条  对校务委员会否决的事项,学校应当对其可行性重新进行论证;如确有必要实施的,学校应当对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再按规定程序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日常公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的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和学校学年度绩效考核范围,接受学校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会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如需修改,应由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青岛旅游学校校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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