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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评选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青岛市财政局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教〔2015〕5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中职助学金评选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学生的10%确定。青岛市盲校、青岛市中心聋校一、二年级在籍在校中职学生资助面为100%。。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办法,指导、审核、监督各学院的评选工作,组织、协助发放国家助学金,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选结果;
第五条:各班级负责根据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要求,对本班级学生进行初选、推荐,协助学校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发放、表彰工作。
第三章:奖励范围、标准及基本条件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用于奖励一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条件贫困的学生,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七条: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综合素质合格的(即每学年不低于100分的);
3、无挂科,无纪律处分的。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第九条:申请及评审程序:
1.成立本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评选领导小组,成员由院务会成员组成;
2.各班级根据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评选细则,评选细则中须包含国家助学金的名额、评选办法、参评资格、申请等内容,并将评选办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告;
3.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及学院制定的评选细则,向学院递交申请书,并同时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各班级初选的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经学校评审委员会评议、审批后,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日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本年度获奖人选;
第五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学院应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学院应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进行关心爱护,不得公开获奖学生的名单及隐私。
第十三条:在申报奖助学金时,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己发放的奖助学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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