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各部门、各班级:
为确保做好2023-2024学年中职助学金评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青岛市财政局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教〔2015〕5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中职助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具有青岛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和非涉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人数原则上按照学校一、二年级在籍在校学生的10%确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涉农专业学生、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学生是重点资助对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二条: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办法,指导、审核、监督各学院的评选工作,组织、协助发放国家助学金,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选结果;
第四条:各班级负责根据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要求,对本班级学生进行初选、推荐,协助学校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发放、表彰工作。
第三章:奖励范围、标准及基本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用于奖励一、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条件贫困的学生,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六条: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综合素质合格的(即不低于100分的);
3.无纪律处分的,同等条件下素质分高的优先,同等条件下对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优先。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秋季学期,中职学生资助相关评审和材料报送具体工作日程请见附件3-6。2023年秋季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请有关区市和学校将春季学期因公伤残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优待政策落实情况报送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
第八条:申请及评审程序:
1.学校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2)精神,成立校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困难认定小组等机构,组织本校学生(或监护人)自愿申请,填报《青岛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3-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成本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及《青岛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填报工作。
2.学校负责本校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评审工作,学校对评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材料进行班级初审、学校审核后汇总,填写《青岛市中职国家助学金学生申请情况统计表》(附件3-2),加盖公章后报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学校情况下达资助名额。学校根据下达的名额,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组织评审。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同意后,将评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注意保护学生隐私。
3.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受助学生信息,经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从系统中直接打印名单汇总表,经学生签字确认,留存备案。
第五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学校应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学校应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进行关心爱护,不得公开获奖学生的名单及隐私。
第十二条:在申报奖助学金时,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己发放的奖助学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