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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夏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办法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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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教材管理国家事权,规范和加强我校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促进我校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职业院校教材是指供中等职业学校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教材要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技术技能传承和创新成果,体现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基本特征,体现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和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改革成果和特色。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必须认真遵守“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的规定。专业课程教材在政府规划和引导下,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作用,推动多方参与开发,更好对接黄河重大战略和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以及山东省“十强”优势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供有效载体和支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在学校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学校教材实行分级管理,教学管理部牵头负责,各教研组、行业、高校和企业等多方参与。

第六条 学校党委(党组织)书记、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成立学校教材工作管理机构(组织),健全本校教材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用好教材。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职业院校可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教材。

第三章 教材规划和编写

第七条 教材规划要坚持正确导向,适应新时代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和职业教育专业发展新需求,在有机衔接国家规划的基础上,服务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对接区域产业需求,体现高端、智能、绿色、低碳理念,突出数字技能、绿色技能的培养,服务产业升级。

第四章 教材审核

第八条 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

第九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审核专家应符合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一)(二)(三),第十五条(一)(三)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条 教材审核应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以及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岗位实习标准等国家及省教学标准要求,对照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第三条、十二条的具体要求,对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进行全面把关。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插图与内容不匹配、印制不清晰、形象丑化、崇洋媚外、有重大争议的,选文作者(插图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除统编教材外,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要组建教材审核工作机构,负责审核本校组织编写的所有教材。

第五章 出版与发行

第十二条 学校教材出版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应所出版的教材,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在编专职编辑人员。

(二)具备教材使用培训、回访服务等可持续的专业服务能力。

(三)最近5年内未受到学校及相关教材出版部门的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章 选用与使用

第十三条 本校教材,按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选用。

第十四条 学校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成员应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教材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与所选教材有利益关系的教材编写人员,在选用时应实行回避制度。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教材选用应结合区域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人才培养,遵循以下要求:

(一)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

(二)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专业核心课程和高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省教育厅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三)国家和省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国家和省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四)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五)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六)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职业院校应当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单位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7日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将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高等职业院校每学年将本学校教材选用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七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学校教材建设。学校应在预算中安排教材建设专项经费,加大教材编写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

第十八条 承担国家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公共基础必修课和专业核心课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承担省规划专业核心课和公共基础选修课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对承担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编审任务的人员,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岗位)晋升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九条 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建设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教材建设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的支持。

第二十条 加强职业院校教材研究。支持教师承担有关教材规划、标准制定、教材开发、评价及使用等方面研究。支持以校企合作方式建立研究团队,立足新时代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要求,深化职业教育教材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研究。

第二十一条 组织开展本校教师教材选用使用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用好教材的能力。

第八章 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结束后进行教材使用情况调查和分析,并形成教材使用情况报告,7日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所造成的影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存在侵权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写者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必须及时更换。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全省”“山东”“齐鲁”“省级”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山东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管理办法。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1日起修订施行,至2028年8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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