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实施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改革的意见》,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多地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的复合型应用人才,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学分制实施方案。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份量,学习成效,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余地,以修满专业必要的最低学分为合格标准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我校暂实行的“学年学分制”是指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借用学分制管理来进行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是学年制的框架与学分制手段的有机结合。
第三条 学分的设定,以教学计划内容为前提。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学习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以取得相应的学分;学生可根据自身的需要、特长、能力、兴趣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地选择某些课程安排个人学习进度,取得相应的学分。德育学分依据学校《学生德育学分管理规定》核算学分。实习学分依据学校《学生毕业实习学分考核管理办法》。
第四条 学校自2003级新生起试行学年学分制。
第二章 学制与学分的构成
第五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中专学制三年,实行“4、2分段”。(3·2连读五年制另行安排)前四学期学习文化、专业等知识,每学期原则上安排18周的上课时间,第三学年为弹性学年,完成专业实践和部分选修学分。
第六条 学生获得的总学分由学科总分、德育总分、实习总分三大块构成。
第三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及有关方面文件的精神,遵循教学基本规律,根据市场和职业岗位的需求,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结合上级指导性教学计划或课程设置的具体要求,制定适合学分制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及安排方案。
第八条 在实施性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采用宽基础活模块化结构,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大类,它们的比例一般为6:3:1。
1.必修课模块:必修课是为了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它反映该大类专业学生应获得最基本、最重要的文化素养、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由国家规定所有文化基础课程和学习本专业应该掌握的若干相近的专门化所必须的专业基础课组成。通过必修课模块的学习应使学生达到规定文化素质标准,具有相应的学习能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操作能力、所有学生必须修满模块中所有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2.限选课模块:是根据社会需求和专业方向所开设的主干专业课程与专业实践。由达到一个专门化培养目标所必需修读的专业课程(包括技能训练、专业技能等级培训考核)。通过限选模块的学习使学生掌握专业知识和过硬的操作技能、经强化训练和考核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学生可在教师的指导下选定限选课模块中的课程修完并取得相应学分。
3.任选课模块:是为了拓宽、加深学生的知识面或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和潜能,强化职业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开设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个人自身特点自行选择,以拓宽基础知识面、改善横向或纵向知识能力结构,学生可在任选课模块中选择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4.每个专业的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应至少包括培养目标、教学要求、课程设置(三个模块)、课时分配、学制、学分分配等。
5.坚持双(多)证制度,积极推进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能证书考核评价制度,学生必须取得计算机全国等级证书,并且至少取得一种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并获得相应学分。
6.转变教育观念,树立以能力为本位的职业教育思想,在进行课程改革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选修课范围,增加创业教育和高辅等内容,充分满足学生就业、升学和自我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 学分的管理
第九条 学分是指计算学生完成一门课程的学习任务所需时间和学习成效的单位,是学校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必修、限选、任选三个模块的学分比例一般为6:3:1。
第十一条 计算学分以该课程(含实习课)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单位时间,学年累计为学年学分,按学年累计为总学分。
1.一般课程以16-18课时为1个学分,全学期开设的课程用其周课时计算学分,其周课时即为该课程的学分数(如语文4课时/周,全学期72课时,学分为4分)。
2.独立开设的实践课(实习),德育活动、公益劳动、军训、入学前教育、毕业教育等课程一般以32-36课时为1个学分。
3.三年制专业的课程总学分数不低于114分。各专业教学实施计划在执行中,课程比例可根据专业要求进行部分调整,但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的三年学时总体比例一般应保持在6:3:1。
4.课程学分的取得通过出勤和考核的总评成绩认定,一般分为过程性评价(作业、态度、出勤)、期中成绩、期末成绩。具体办法依据学校《学生考核管理办法》。(附件5)
5.奖励学分:指学生参加由学校、教育部门组织的市级以上各种学科比赛活动取得个人名次获得奖励学分,可累计加分。
①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5、2分。
②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5、2、1.5分。
③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5、1分。
④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0.5分
⑤获本专业必须得到的校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等级证书,每证加1分。
⑥获规定应取得的国家级等级技能证书(英语、计算机)每证加2分,每递增一级加1分。
⑦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每证加2分。
⑧参加社会及民间组织的有关学科比赛并获得名次的,应向学校教务处申请,批准后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实习以32-36课时为1学分,学期合格为18学分,学年合格为36学分。考核(实习单位评价、实习报告、实习周记)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三年德育总学分为92分,依据学校《学生德育学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所修课程必须参加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考查两种。考核的组织实施详见《学生考核管理办法》。
1、必修课、部分限选课采用考试的方式考核,建立学校动态试题库,实行考教分离,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誊分,以提高学分信度。按照上级规定需参加市级以上检测的,必须参加,合格者方能取得学分。
2、部分限选课、任选课一般采用考查的方式,分优(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3、实习课程的考核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第十五条 为鼓励学生不断进取,取得更好的成绩,采用绩点制的考核办法,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
1.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是
等级
考试成绩
考查成绩
绩点
A
90-100
优
4
B
80-89
良
3
C
70-79
中
2
D
60-69
及格
1
E
60以下
不及格
0
2.取得学校规定等级标准的专业证书(包括岗位资格认证)的绩点为2,取得高于规定专业证书的绩点为3-4。
3.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的绩点×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的学分绩点/Σ课程的学分
4.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作用。
①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和数量。
②评优、评先、评奖的依据。
③推荐就业、升学的标准。
④其它奖励的根据或标准。
第十六条 必修课、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可补考一次,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第三周到第四周进行,补考合格,成绩一律按60分计。不及格者,按规定重修,其中限选课程可改修。学分绩点按重修或改修的实有成绩核算。
第六章 课程的选修、重修、改修、免修
第十七条 选修
学生入学后,按教学计划规定,除必修课外,在规定的选修课程内选择课程修习,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1.学校建立和完善导师制度,对学生的选课、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
2.学校每学期初公布本学期选修课开课情况和选修课选课指南,学生可参考选课指南对选修课的介绍以及相应学分,结合自身情况,在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指导下进行网上选课。学生在选课时,首先要保证必修课,其次是选修课。
3.按照班级综合测评成绩名次,成绩高者优先选择任意选修课。
4.每门选修课,选修学生不足25人的,一般不开课,教务处通知学生改选,全部选修过程在假前结束,公布结果。
第十八条 重修、改修
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按规定参加重修。
(1)必修课、限选课的课程考试在下学期初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本学科缺课占学期总学时数25%以上者。
(3)擅自缺考或违犯考纪者(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按《学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取消考试资格者。
2.某门课程重修、改修人数在25人以上者,可开班,不足25人者,学生可通过自修学习后同期参加本学期的重修考试;第五学期开学初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因在外见习,可通过自修学习后参加该学期末学校统一组织的自修考试。
3.重修、改修按实际考核成绩核算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十九条 免修
1.学生通过高一层次的自学考试、夜校、远程教育等学习方式获得相关课程有效学习成绩证明或上一级部门认可的相关专业的资格证书、技能证书等,可申请免修、免试相应的课程,经学校批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分。
2.凡学校规定的课程,学生在校期间没有相应的学习经历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申请免修。
3.不实行免修的课程:德育课、体育课、军训课、实习课。
第二十条 学生的选修、重修、改修和免修一般应在上学期末和下学期初全部办理完毕,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一般不再改动。考核经过补考后成绩仍不合格者,必修课只能重修,限选课可重修或改修,任选课不再重修和改修。
第七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后,学生仍按专业、年级编班形成自然班,学校任命班主任。选修课在学生选课后,按选课人员组成新的班级上课,由任课教师负责。但班级的主体仍为原自然班,进行登记、注册、建档等。
第二十二条 毕业条件:
1.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2.学生三年德育学分累计达到92分。
3.实习学分达到36分。3·2连读班级见习学分18分。
4.学科总分不低于114分。
5.普专、职专班级修满本专业要求的该学制规定的最低总学分242分。
6.取得全国计算机操作员证并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上岗证和职业资格证书。
7.高考成绩须达专科志愿填报资格线。
8.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须经学校审批并报上级部门批准方能毕业。
第二十三条 不具备毕业条件者,可先发结业证书,重修或自修后仍有学科不及格的学科,学生应于毕业前后向学校教导处提出书面申请,再次参加滚动考试,相关学科合格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德育不合格者,毕业后一年由单位或街道出具思想品德合格证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高考成绩不达专科志愿填报资格线的,因未取得实习成绩,需在一学期后由单位出具实习或工作表现合格鉴定,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从其它职业学校、其它专业转入的学生,可承认其相关的学习经历和取得的相关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复学、退学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奖励与处分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