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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夏职业学校学生社团章程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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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丰富校园第二课堂,开拓学生视野,锻炼学生才干,推动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学校人文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校社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所称学生社团联盟,是指由青岛华夏职业学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前提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校团委为学生社团的主管和审批部门,团委社团部为学生社团的登记备案部门。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必须由发起人(负责人)向团委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报团委审查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在收到团委批准成立、变更、注销学生社团的决定三日内,到团委社团部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 社团的管理、监督、处罚

第五条 团委社团部为社团联盟的直接领导部门,负责指导学生社团制定社团章程、选举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收支接受团委社团部的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成员摊派收取经费。

第七条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团委社团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财务核查。

第八条 社团开展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1.社团应依据社团章程,制定学期活动计划,积极开展各项有意义的活动,并积极配合学校大型活动的开展;

2.社团不得从事经商活动,确属与社团活动有关的事宜,须事先报团委社团部,经上报团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3.社团活动原则上限于校内,以丰富校园课余文化生活为主,鼓励各社团积极参加各级比赛,对取得成绩的社团,校团委将予以表彰;

4.社团安排的大型活动,无论校内外,必须提前一周将内容、地点及具体的时间上报团委社团部,经上报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未经批准擅自张贴通知、广告的社团活动视为违规,要追究社团负责人的责任;

5.社团每次活动要有相应的方案、出勤、简讯、总结等文字及图片记录,严格做好社团活动记录,及时上报给团委社团部,做好存档工作;

6.社团活动场地由团委与相关部门协商,视学校实际情况酌情解决;

7.社团每学年要进行一次成果汇报展示,充分展现社团工作情况。

第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团委社团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1.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2. 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0人的;

3.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章程接受监督检查的;

5.未按照章程办理变更登记的;

6.侵占、私分、挪用学生社团资产的;

7.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第十条 学生社团开展的一切活动,需提前上报团委社团部,经上报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团活动的,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以及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继续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团委社团部予以取缔,并交校团委严肃处理。

第四章 社团成员的管理、监督、处罚

第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每人只可参加1个社团,热爱社团,服从社团管理,参加社团活动,学生申请加入社团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校在校注册生,热衷于相关社团工作;

2.经本人申请,在某一社团注册登记,并报团委社团部备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第十二条 社团成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社团成员应当热爱本社团,自觉维护社团形象,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活动出勤率要达到80%以上;

2.社团成员在活动中要积极配合社团安排,完成社团交给的工作任务,并在社团活动中积极参与,为社团的发展献计献策;

3.社团成员外出活动需上报团委社团部,经上报校团委批准,方可进行,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活动中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后果自负;

4.除因参加学校指定的大型活动或校外重大比赛并经学校批准外,社团成员活动时间不得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发生冲突,擅自参加本社团活动而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社团成员退出社团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经本人自愿申请,由社团批准,并报团委社团部备案;

2.社团成员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即算自行退团;

3.各社团有权根据自己的纪律停止社团成员的社团活动或取消社团成员的资格,但需上报团委社团部批准;

4.社团成员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由团委社团部直接宣布除名。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在本社团竞选成功的基础上,上报团委社团部,经校团委及指导老师同意后,方可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校规校纪,热衷于社团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责任心强;

2.属于社团内部成员,由班主任签字同意;

3.在社团活动中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在社团中应积极、创新的开展工作,关心、爱护社团成员,并接受社团成员监督。社团负责人每学年应进行调整或改选,团委社团部对不称职的负责人有权给予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十六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负有责任的成员,由团委社团部上报校团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处分。

第五章 奖励制度

第十八条 团委社团部每学年要对社团开展活动情况及其成员遵守学生社团规章制度,参加学生社团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做出阶段性评价,并上报校团委给予一定的学分奖励。

第十九条 团委社团部每学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评定,按30%的比例评选出星级社团。评为星级社团的社团成员将获得加分奖励和物质奖励,评选精品社团需满足以下条件:

1.社团成立满一学年以上,社团有完善的章程、组织机构;

2.社团有学期活动计划以及完善的活动记录;

3.社团活动丰富多彩,对营造优良学风、活跃校园文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4.社团整体表现获全体师生的认可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参加过校内外比赛获优秀成绩;

5.社团成员中无违纪违法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情况。

第二十条 团委社团部每学期将对社团成员按照表现进行等级评定,按评定等级进行一定的学分奖励,评定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等级考核标准为:

1.优秀:严格遵守《青岛华夏职业学校社团联盟章程》,会员团结互助,严守纪律,热爱社团,积极参加社团活动,按时出勤,能出色完成社团交给的任务,经常为社团活动献计献策,为社团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2.良好:遵守《青岛华夏职业学校社团联盟章程》,会员团结互助,严守纪律,热爱学生社团,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活动,按时完成任务,累计缺勤不超过2次;

3.合格:遵守《青岛华夏职业学校社团联盟章程》,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活动,按时完成任务,累计缺勤不超过4次;

4、不合格:违反《青岛华夏职业学校社团联盟章程》,经常不参加学生社团活动,未完成学生社团布置的任务经批评教育仍无明显进步,或违反校规校纪,并受校规校纪处分而不改正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共青团青岛华夏职业学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若与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学校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1:青岛华夏职业学校社团成立审批办法

附件2:青岛华夏职业学校社团、社团成员量化考核管理规定

学生社团成立审批办法

 

第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生社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二)有二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相应的活动场所;

(五)有规范的章程,必须承认并严格执行本办法及学校社团有关管理细则。

第二条 成立学生社团须履行下列程序:

( 一 ) 学生发起人向校团委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认真填写相关表格。

( 二 ) 校团委社团部对其进行审核、评估;

( 三 ) 上报校团委批准;

( 四 ) 成立、登记。

第三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向校团委社团部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筹备申请书;

( 二 ) 社团建设、发展的可行性报告;

( 三 ) 章程草案、社团标志;

( 四 ) 发起人和负责人的个人材料;

第四条 校团委社团部收到社团申请后,上报校团委,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复;不批准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五条 申请筹备社团,在批准筹备申请之日起 30 天内应吸收一定数量的会员并召开大会,通过本社团章程;选举产生负责人,同时上报校团委社团部进行登记。

第六条 在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与筹备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发起人完成筹备工作后将有关材料上报校团委社团部,经审核,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批准成立,并在团委社团部注册登记。如不符合,校团委社团部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待通过后方可成立。

第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依照本条例制定社团章程。社团章程对社团、社团的工作人员、社团的会员具有约束力。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宗旨;

(三)社团的活动内容、活动形式与活动范围;

(四)社团会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社团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程序;

(六)社团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

(七)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其他事项。

第九条 社团的章程需报校团委社团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条 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召开会员大会后7天内填写并上交注册登记表,会员花名册及学期工作计划等材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已成立的勒令取消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有事实材料证明申请筹备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二)筹备中弄虚作假的;

(三)筹备工作不符合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

(四)会员人数连续两学期少于10人的;

(五)已有相同性质、相同活动内容的社团存在,造成社团重复建设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共青团青岛华夏职业学校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内容若与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学校有关规定为准。

社团、社团成员量化考核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校社团管理,激励社团成员积极参与社团,促进社团优质、特色发展,特制定本量化考核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社团考核

(一)考核范围

全体社团。

(二)考核评定

由团委社团部结合日常活动督察情况,进行考核评定。依据量化考核排名,评定年度“校园十佳社团”。

(三)考核细则

1)组织建设(20分)

1.组织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5分)

2.社团社长或指导老师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定期与社团部或校团委沟通联系。(5分)

3.积极维护社员利益,采取措施倾听社员意见和建议。(5分)

4.按规定召开社团内部会议,按规定组织社团换届工作。(5分)

2)活动开展(50分)

5.社团特色活动事前事后有详细的活动计划和总结(5分)

6.定期举行社团特色活动,并填写相关材料。(10分)

7.社团活动表现,依据社团部平日对社团的监督考核评分。(25分)

8.社团活动时成员出勤。(10分)

3)其他项目(30分) 

9.社团活动记录完整。(10分)

10.社团部社团负责人例会出勤。(5分)

11.按要求上交社团相关材料。(5分)

12.学期末社团成果展示。(10分)

4)额外加分(20分)

1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特色活动。(5分)

14.参加各级各类比赛并得到名次。(5分)

15.活动成效显著,被媒体报道宣传。(5分)

16.具有创新精神,积极为校团委和社团部出谋划策并采纳。(5分)

二、社团成员考核

(一)考核范围

全体在校学生。

(二)考核等次

社团成员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普通成员考核由各个社团负责人根据成员参与社团情况及对社团发展做出的贡献进行评定,为加强对社团负责人的管理,社团负责人的考核由团委社团部根据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核办法

根据学校德育学分管理规定要求,社团考核根据学生选层,进行减分处理,社团考核等次达到选层等次,不减分,社团考核等次低于选层等次,进行相应减分。

(四)特殊人员的考核说明

1.高三年级学生。高辅班级因课时原因,不参与社团考核,德育学分不减分;高三年级3+2在校班级学生不参加社团活动,此项考核由公益活动代替,具体考核标准为:每学期参加公益活动10小时为合格,15小时为良好,20小时为优秀,参加公益活动必须要提供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具体考核由班主任负责统计评定。

2.高一、高二年级因当前学期课时安排无法参加社团活动的班级。此项考核由公益活动代替,具体考核标准为:每学期参加公益活动10小时为合格,15小时为良好,20小时为优秀,参加公益活动必须要提供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具体考核由班主任负责统计评定。

3.团委社团部学生干部。因开展社团活动管理工作,无法参加社团活动,此项考核由公益活动代替,具体考核标准为:每学期参加公益活动10小时为合格,15小时为良好,20小时为优秀,参加公益活动必须要提供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具体考核由团委负责统计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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