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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职业学校(青岛理工高级中学)章程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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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职业学校由青岛市崂山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分校(由肇始于1958年成立的青岛第三十三中学沿革而成)和青岛市崂山区第一职业高级中学(由肇始于1960年成立的青岛第四十中学沿革而成)于2002年7月合并而成。2016年8月,青岛市教育局与崂山区政府签订协议,学校上划青岛市教育局局属管理。2019年1月加挂青岛市理工高级中学校牌,形成综合高中、职普融通、“三二连读”“五年贯通”中高职一体、学历教育与社会服务均衡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

学校创设以来,秉持“为美好人生播种希望”的校训,发扬“文明、修身、正气、和谐”的校风,以“通达高新、德能济世”为学校办学的核心价值目标,形成了“文化人本化、管理精细化、技能专业化、质量标准化、出路多元化、保障现代化”的办学特色。2006年被教育部评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2019年被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确定为第三批山东省优质特色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程立项建设学校,2021年被山东省教育厅确定为第一批山东省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立项建设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 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应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条 学校全称青岛高新职业学校,简称“高新职校”,英文表述为Qingdao Gaoxin Vocational School;住所地址为青岛市劲松七路217号,邮政编码为266101;官方网址为http://www.qdgx.qdedu.net。

第四条 学校为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监管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青岛市教育局管理,为实施三年制高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招生对象和招生规模以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班级数为准。

第六条 学校以“服务于人的发展”为宗旨,推进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坚持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突出“类型特色、多元办学、融合发展、开放水平”工作重点,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体系完善、适应性强、出口多元、品质高端、质量过硬、特色鲜明、交流活跃、中高职一体,职普融合、技能培训与终身学习共生,促进职业生命健康成长的现代化、综合性职业院校。

第七条 办学理念与培养目标

办学理念:全人幸福教育

培养目标: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根本目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通过实施“唤醒德育”“内生智育”,提升学生“选择发展、融合发展、创新发展、幸福发展”能力,塑造学生“精益求精”的职业品格,培养素质全面、德技双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条 学校文化

校训:为美好人生播种希望

校风:文明 修身 正气 和谐

教风:厚德 敬业 协作 创新

学风:让手和脑共同得到发展

核心价值目标:通达高新 德能济世

学校精神:和合偕习 通达卓异

第九条 学校标识与纪念日

校标由“手、眼睛、书籍”等抽象图形构成,整体为椭圆形。“手”表达出职业教育的行业属性,“书籍和眼睛”代表知识和学校。大面积的草绿色象征学校活力和发展生机。中心图案抽象为游动的鱼、飞翔的鸟,喻为学校教育营造“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的发展“幸福地”。外环上方有草绿色英文校名全称。

校歌:《为美好人生播种希望》

校庆日:9月22日

校报:《高新人》

校刊:《高新学报》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证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党委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凡属重大问题均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党委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学校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会议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委提议研究、报告重大决议拟定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可邀请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委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对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校长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按要求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设立校务委员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的教育教学事项,应当经校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组织会议审定。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和党委负责人、教师、家长和社区代表等人员组成,并吸纳学生代表、行业、企业代表参与。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或者杰出校友担任校务委员。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制度。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机构,由校内具有学术威望的不同学科或者专业的9-11名骨干教师组成,成员由校长提名,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保障教师学术研究和专业成长。学术委员会工作对校长办公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开发建设指导方案。

(二)审议学校教育科研规划、计划,学校教育教学督评工作规划、计划、方案和教师专业发展规划、计划、方案。

(三)审议专业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标准和自主招生标准与办法。

(四)审议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标准,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晋升标准办法。

(五)对竞争上岗的教师作出师德、教学业务能力水平评价。

(六)评价推荐教师参加市级及以上业务评比和荣誉称号评审。

(七)参与组织校内业务能力比赛、基本功比武、教科研成果评审。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专业开发与建设委员会制度。专业开发与建设委员会是学校专业建设开发的咨询、调研、审议机构,由学校领导、教师与行业企业专家代表7—9人组成,学校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专业开发与建设委员会工作对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拟开发专业的社会匹配度调研和专业所对应的行业发展状况、人才培养标准、人才供需状况调研,编写专业开发调研报告。

(二)指导编制、审议学校专业建设方案,对专业建设学校资源配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专业建设指导方案,对学校专业现代化建设及专业调整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指导学校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技能教学、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充分发挥其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置6个内设机构,具体为:

(一)办公室(党群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学校党建、宣传及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安排各类行政、党建工作会议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治校、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信访及舆情管理工作;负责外来单位的工作联系和参观来访;负责学校重大改革项目等建设任务。

(二)教务处。主要职责:负责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及教学质量提升工作;负责专业建设、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研发、课程建设与研发、教材管理与校本教材编写工作;负责高考辅导的组织与管理及校内外考务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教师培训、教科研及语言文字工作;负责教研室、图书馆各类实训室及教育教学设施的管理、使用与维护;负责智慧校园建设及中高职一体化的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

(三)学生处。主要职责:负责学生的德育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国防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生活技能教育等;负责学生会、共青团的建设管理及工作,组织职教义工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做好评优、推优工作;负责班主任队伍建设工作,对班级德育工作进行管理、考核、指导;负责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及家长学校工作等。

(四)总务处。主要职责:负责学校财务、资产、基建维修、物资采购及管理工作;负责学校的美化、绿化及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做好防灾减灾、消防、节能等工作;负责学校食堂管理、饮食安全工作等。

(五)招生处。主要职责:负责学校招生、专业开发、教育帮扶、国际交流、校友会等工作。

(六)培训处。主要职责:负责校企合作、实习就业、技能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进法治工作机制建设,发挥专业人士在学校依法治校中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和教职工申诉委员会。

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生处主任、班主任、年级组长、家委会委员、法律顾问、学生会主席等9—11人组成,学生处主任担任主任。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受理教职工的申诉,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工会委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家委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等9—11人组成,工会主席担任主任。

申诉事项按照“当事人提出申请、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委员会合议、出具申诉决定书”程序进行。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六条 按照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并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义务,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权利,具体包括: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五)参加社会服务、见习实习、勤工助学和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成立学生会组织,积极推行学生自主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作为学生的最高组织机构,下设学生会、校长助理委员会、生涯发展委员会、财商发展委员会、民主议事委员会和社团联合会六大学生组织。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学代会职责,维护学生利益,组织学生活动,引领团队思想,站在学生角度为学生发展搭建平台。

校长助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站在校长角度集中学生的意见建议,负责与校长沟通与联系,负责在学生中传达校长的思想和意愿。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能,站在学校的角度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发展服务。

生涯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与学校沟通生涯教育的规划,自主开展生涯教育各项活动。

财商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与学校沟通财商教育的规划,自主开展财商教育各项活动。

民主议事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评价学生会、校长助理委员会、财商发展委员会、生涯发展委员会以及学校工作开展的情况,谋划学校发展。

社团联合会是学生社团联盟组织,负责学生社团的管理、规划、协调、发展,定期组织社团会议、管理社团工作、服务社团发展,搭建和建设学生综合素质提升的广阔平台。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学校实施“学分制”教育管理制度,实行德育学分、学科学分分层管理,执行“弹性学制”,建立“学分银行”。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满必要学分为学业合格,未修满必要学分,延缓毕业,直至修满学分。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依法依规制定校规校纪,建立奖学金制度,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教育、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学校教师必须具备优良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较高的教育教学业务素质,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具体包括: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学校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学校实施教师个性化专业发展规划,支持教师通过多种途径提升专业素养和学历。学校实施名师培养工程、双师型教师培养工程、青蓝工程,加强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信息技术应用和教学研究能力提升培训,成立“名师工作室”“名班主任工作室”,为青年教师配备“教育教学导师”,建立“教师挂职锻炼基地”,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班主任专业化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意见》,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充分发挥在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学生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学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条件。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工作量、工作业绩为发放依据。休病、事假人员及未被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融合,德技并修,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由分管副校长负责并协调,由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及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全环境立德树人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一)学校德育遵循方向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知与行相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二)学校实施“唤醒生长”德育品牌建设。创建项目式德育实施路径,完善“十个一”活动机制,对标“自信、选择、专注、成功”唤醒生长的四个特质,建立全环境立德树人体系。

(三)学校开展实训、实习与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劳动观念、职业意识、敬业精神、职业纪律、职业责任感教育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促进职业道德、行为习惯养成,强化工匠精神培育。学校将军训、研学旅行、公益活动、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纳入教学计划。

(四)学校加强德育队伍建设,推行全环境立德树人导师制。组织德育科研能力培训和工作经验交流研讨,提高工作针对性、实效性。班主任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和德育工作,学校实施班主任职级制。

(五)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学校开展生动有效的校园文化活动,注重“三风一训”育人功效,重视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建设,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代特征和职业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打造“和合”校园文化品牌。

(六)学校实施“德育学分制”管理,开展德育工作评价和学生品德评定。

(七)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分阶段、有针对性地设置心理健康教育内容,进行教学、咨询、辅导和援助,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

(八)学校加强家校融合,成立家长学校,指导家庭教育,建立家长驻校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室、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管理机制,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加强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一)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围绕区域产业转型升级,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实现以“理工”为特色的专业集群发展。制定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人才培养目标。

(二)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推进专业教学对接职业标准、行业标准和岗位标准,及时更新课程内容。推广项目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

(三)不断改善实训条件。加大对各专业实训室建设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

(四)深化校企协同育人。创新校企合作育人方式,推动校企共建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技术服务和产品开发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产业学院等,积极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

(五)规范实习教学、管理和服务,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顶岗实习计划,推进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加大对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支持和保障力度。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技术与学校的教育管理深度融合,加大教学资源库建设力度,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优势,实现教育教学开放、交互、共享和协作。

(七)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教育教学督导,落实教育教学标准规范,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八)加强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创新教育、科技教育等工作,保证体育课、大课间、运动会、体育节、艺术节等体艺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艺体教育同盟、宣传教育同盟、创客教育同盟”,开展“三季(入学季、研学旅行季、毕业季)三节(体育节、艺术节、技能节)三会(运动会、社团成果展示会、校友会)”活动,推行体教融合、艺教融合,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和防疫工作,重视健康教育,推行“亮眼”工程。

(九)完善评价体系。建立涵盖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技能水平、实践能力、表现能力、合作能力、身心健康水平等主要内容的综合性素质评价标准,把企业选人用人标准纳入评价体系,形成学校、社会、行业企业共同参与学生评价的机制。

(十)加强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健全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与教学质量。

第七章 财务资产和其他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766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全额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行为,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实训室、食堂、计算机房等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

(一)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以其他渠道筹措为辅。学校经费用于与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各类支出项目。

(二)学校按照规定,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的收支预算情况,经批准后实施。

(三)学校经费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制度,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审计。

(四)学校实行财务开支校长审批及校长委托分级审批制度,遵守“花钱有预算、批准再开支、报销合手续”的原则。学校坚持重大资金运用与重大投资决策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学校按照上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取范围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依法进行收费项目公示。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实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加强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一)学校按照“心防、人防、物防、技防”“四位一体”的原则建立学校安全防范体系,推行时空网格化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健全安全保卫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

(二)学校加强师生员工法治和安全教育,增强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公共安全及突发事件防范、逃生演习演练制度和重点、要害领域和环节的安全防范机制。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成立班级、年级和学校三级家长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学生家长自愿报名、民主推选等方式产生。

学校定期召开家委会,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帮助。

学校应当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保障作用发挥。学校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加强家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组织相关教师参加培训,考取资格证书,提高家庭教育指导能力。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服务站、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高新家长讲堂、家长驻校办公、护学岗、“智慧家长”评选等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国防、安全、法治、研学旅行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成立“红石榴”“惠风护学”“紫荆花”志愿服务队,服务社会,传播文明。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与区域内知名企业开展校企交流合作,牵头或参与职教集团、产教融合共同体,推动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搭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学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学校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以及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据章程制订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岛高新职业学校办公室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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