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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教学秩序和社会安定团结,保障教学任务的完成,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进一步规范学生管理,增强学生遵纪守法自觉性,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青教规[2020]002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二、在校学生扰乱教学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公私财物安全的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校对违纪学生管理处分坚持思想教育从严、纪律处分从宽、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四、对学生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进行处分时,对毕业班的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等处分,并缓发或不发毕业证书。
五、学生在处分期间,进步明显者可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处分,表现差或犯有新的错误且应予处分者视情节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学生对违纪行为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能主动检举他人错误,或违纪系由他人诱骗、胁迫,或违纪情节轻微,可从轻或免于处分。对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或受处分后又犯有同类错误而应予处分,或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无理纠缠、态度蛮横,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罚。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七、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偷窃、诈骗、哄抢、破坏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退赔受害者全部经济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妨害学校管理,煽动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提供凶器、伪证毁证、酗酒赌博、敲诈勒索、制作传播黄色物品、自媒体平台发布不良信息、吸烟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煽动聚众闹事,组织打群架者;打架过程中使用管制刀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从校外找人到学校及周边预谋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实施打架者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斗殴双方原则上都应处分;先动手者或持械打人者,加重一等处分;后动手或受害严重者,从轻或免于处分。
凡打架斗殴者,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伪证毁证者,视情节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酗酒闹事,扰乱学校或社会秩序,给予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内外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制作、传播黄色书刊、录音、录相、光盘及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自媒体平台上发布不良信息,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故意扰乱教学和公共场所秩序,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校内外吸烟、携带烟、打火机者,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两次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罚。
十、道德败坏、作风不严肃,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学习、工作,或男女交往行为不检点,屡教不改,引起公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顶撞、辱骂、诽谤老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一学期旷课累计满20节给与警告处分,满40节给与严重警告处分,满60节给与记过处分,满80节给与留校察看处分,满90节给与取消学籍处理。
十三、在测验、考查、考试中弊或协同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平时测验作弊者,警告处分;
(二)期中考试或考查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期末考试或考查(含补考)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测验、考查或考试中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分;
(五)替人代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指使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作弊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损坏公共财物,使用打火机、电器等违反学校水电管理等规定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十五、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不良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不良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受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加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决定
十六、对学生违纪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本条例为准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写成书面材料,然后进行处理,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十七、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由班主任、年级报请学生管理处,经分管校长、校长批准;对违纪学生管理处分决定均应装入学生档案,同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五章 附则
十八、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者原则上应取消评选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资格。
(二)受记过处分的毕业证书缓发三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证书缓发六个月。
十九、下列行为视为违纪并给予相应处罚:
(一)每迟到2次视为旷课一节,无故早退每2次视为旷课一节;无故不上早操、课间操视为旷课一节;无故不参加学校大型集会活动视为旷课,旷一次集会视为旷课一节。
(二)翻墙入校或翻墙离校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以此累加。
(三)在校期间穿私改校服,虽经教育仍不改正,累计记录达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据情加重处罚;
(四)在校期间不穿校服,不佩戴校卡,课间在教学楼走廊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和逗留,无故私窜教室等违纪行为,每人累计达三次加倍扣除班级量化成绩,并给予警告处分;
(五)在校内染发、烫发、留怪异发型、佩戴首饰配饰、化妆等每人累计达三次加倍扣除班级量化成绩,并给予警告处分;
(六)住宿生在宿舍内进行任何体育活动、大声喧哗、走廊内追逐打闹、无故私窜宿舍等违纪行为,每次扣除相应班级量化成绩,累计每达三次(以宿舍为单位)加倍扣除班级量化成绩,熄灯后仍发生上述违纪行为三倍扣除班级量化成绩,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七)住宿生早晨、中午、晚上晚离宿舍,每人累计达两次视为旷课一节;
(八)在校内聚众打扑克,每查到1次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九)故意损坏公物者,每查到1次给予警告处分;
(十)在教室、宿舍、厕所等墙壁上乱写乱画者,每查到1次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内乱扔乱倒垃圾者,每人累计达三次视为旷课一节。
二十、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须给予处分的,可比照适用本条例相应条款。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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