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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职业学校(青岛市理工高级中学) 学生申诉制度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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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学校民主法制建设,增强全体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 成立申诉委员会工作小组

组长:  孙洪传(校长)

袁有存(党委书记)

副组长:于江峰(招生培训副校长)

             金相臣(安全德育副校长)

             王颖惠(工会主席)

             曲桂蓉(教学副校长)

             宋晓晖(办公室主任)

             傅相宁(法治副校长)

             王剑剑(法律顾问)

             付振杰(中韩片区片警)

             杨宾(校家委会主任)

成员:

中层干部代表:秦永世  刘磊  刘伟   董纲  李伟军  张习萍  金莹莹  孙绍湛 余海龙  马丛林  徐莹

家长代表:王庆军

班主任代表:李兆斌 张红蕾 王晓芸 吴元晗

学生代表:徐僪彦  郭秦汝  王修鑫

二、 学生申诉的受理

学生因对学校作处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有关具体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学校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的制度。学校保护全体学生的合法申诉权利,支持学生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在人身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学校学管处书面提出申诉。对无故阻挠学生申诉或打击报复的,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学生申诉范围

1.学生对班主任、任课教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2.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处分、奖动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

3.学生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违职业道德,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它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做法的。

4.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设施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

5.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处理决定。

四、申诉受理机构、申诉审查、申诉决定

1.校内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是学生管理处。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管理处要按一定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弄消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学校领导做出最后裁决。

2.对学生的申诉请求,有关部门应予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子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子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3.学校申诉工作程序包括申请人申请审查,有关部门予以受理,直接听取争议双方意见和理由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最后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对有关申诉请求,受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维持、责令限期改正、撤消原处理决定,或在管理权限内做出变更的快定。

五、申诉的其它问题

1.学生对学校或教师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对做出决定的教师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学生有关其它申诉要求的,亦可直接向申诉受理机构或学校领导提出申诉。被申诉人既可是有关部门,也可是有关人员。

2.申诉应有申诉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若申诉人无行为能力,学生可委托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诉。申诉应说明申诉理由、申诉原因。申诉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精神或学校规章制度提出申诉,反映问题要客观准确,申诉请求要合情合理。必要时,申诉人要提供有关书证、物证或人证。对无理取闹、无事生非,借申诉之机行个人报复的,一经查实,学校要给子严肃处理,以确保申诉制度的严肃性。

3.申诉受理机构或人员要客观、公正地解决问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校内有关制度办事,作好记录和资料保管,健全各类档案。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处理决定,告知有关人员。

4. 学校在收到学生书面申诉申请30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不得相互推诿或故意拖延;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应在5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提出申诉。规定期限内无异议的,则视为决定生效,本人应无条件执行。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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