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第一条 为严格学校管理,教育学生自觉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规范学生 处分程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 法规及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 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
第三条 对学生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 (含实习、社会实践期间) 犯有错误,学校应当给予批评 教育。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旷课超过 30 课时 (含) 以上,寄宿学生夜不归宿,行为不 轨的;
( 二 ) 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 三 ) 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酗酒的;
( 四 ) 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
( 五 ) 打架斗殴,恶意辱骂他人的;
( 六 ) 有偷窃行为,或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
(七) 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等场所,或在校期间逃课进 入网吧,屡教不改的;
第五条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可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一 ) 同时有本规定第五条其中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改的;
( 二 ) 无正当理由累计旷课超过 60 课时 (含) 以上,住校生多次夜不归宿, 行为 不轨的;
( 三 ) 不服从老师正当管理,有辱骂教师行为,情节严重的;
( 四 )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
(五)纠集校外人员扰乱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
( 六 ) 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
(七)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屡教不改的;
(八) 多次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或有抢劫、敲诈行为的;
(九) 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一 ) 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
( 二 )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一个周,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108 课时 (含) 以上的;
( 三 ) 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
( 四 ) 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进行淫乱或色情、卖淫活动的;
(六)破坏公共设施,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反对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对犯有本规定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学生在给予处分后,可依据《预防未成年 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送有关部门进行矫治或管教。
第八条 对不满 18 周岁的学生,一般而论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于被刑事强制执行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前, 不得给予勒令退学或开学籍的处分。
对于依法免于刑事处罚、被监禁、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非义务教育阶段 未成年学生,在复学、升学、就学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九条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坚持错误不改, 构成新的处分的,可累加处分。
第十条 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处分的学生有明显进步的,应撤消其 处分。
第十一条 严格处分程序。对学生处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 ) 处分决定前, 由学生处告知当事学生;
( 二 ) 应当事学生的要求召开听证会;
( 三 ) 校务会议集体做出决定;
( 四 ) 需要备案的,按规定报备;
( 五 ) 通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
第十二条 建立处分听证制度。 学生在告知被处分后,3 日内可向校长提出听证要 求。学校应当在 7 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其监护人、 学校负责人及其他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
当事学生有陈述权、 申辩权。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不得因其陈述 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学生处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全面分析学生过错的 主客观原因,用表决方式通过处分决定。
表决处分决定出现较大争议时,校长应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有责任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出裁决。
第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必须事先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具体由相关管理机构受理。相关管理机构自受理备案之日起 5 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学校接到答复后,方可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 学校应在处分决定通过之日起 3 日内通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 校视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状况决定是否发布处分通告。
第十六条 建立处分申诉制度。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不服,允许保留意见, 可在 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其主管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由法规处受理。
第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撤消处分的,应将处分决定 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十八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 发给学历证明。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不论处分是否撤消,应当发给相应学业证书, 未完成规定学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学校处分学生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处分学生应充分考虑学生的 心理承受能力,防止和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