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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生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消费支出、家庭遭遇突发变故等情况,参照青岛市各区 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我校结合学生日常 消费水平,分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
(一)无力支付学杂费和生活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户、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二)参照以下所列情形,有其他难以支付学杂费和生活费的情况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城镇户口,父母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基 本费用(包括学生学习、生活基本费用)支出,或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的;
2.父母务农,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或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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