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青岛市关于职教生实习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我校实习生的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增强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使学生能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特做如下规定:
一、在实习期间,应接受学校和用人单位双重管理,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按《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管理规定的要求约束自己。
二、必须按照联办单位和学校统一要求参加实习,并且和实习单位、学校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未经联办单位和学校允许私自调换实习单位者,对实习过程,学校不予承认,没有实习鉴定,不发放毕业证书;对于非学校安排企业的选定,应符合提出申请(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工资待遇、安全责任、家长意见、班主任意见等),学校同意的步骤;学生实习单位的调换还应当符合各专业对口的要求进行,过期后视为自动放弃调换机会。
三、实习生要服从分配,听从领导,尊重师傅,履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做到四勤:眼勤、腿勤、手勤、脑勤。工作中认真负责,细心大胆,遇到问题不自作主张,多向师傅和有关领导请示。
四、实习生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有事请假,病假须持医院证明请假,同时报实习指导教师备案。
五、实习要遵纪守法,货款账目要清楚,不私拿私用实习单位的任何钱物,不出现责任事故,如遇违反纪律而被罚款者,责任自负。
六、实习期间要认真参加实习考核,按时完成课题作业,第一时间将工作优点和先进事迹上报,将工作的心得体会和案例定期上报。毕业时写出实习总结。
七、奖惩规定: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工作细心,认真负责,各方面表现突出,实习成绩优秀且实习单位给予高度评价者,可被评为优秀实习生,给予颁发荣誉证书奖励并记入学籍档案。凡被评为优秀实习生者,毕业后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八、处罚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的处分档案实习开始时将转到实习处,由实习处统一管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和实习单位分配者。
(二)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且情节较严重者。
(三)不服从领导和管理、不尊重师傅,经教育不改正者。
(四)因违纪被实习单位拒绝接纳和被辞退者,或无正当理由未经学校批准而自动离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回校参加建校劳动,以观后效。第二次出现以上情况者,取消其安排资格,实习成绩为不合格。
(五)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六)未在本条例内的偶发事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七)关于处分的撤消:凡受处分者,每个月上交一份思想汇报,申请降级处理直至处分撤销;在实习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随时提出书面申请,由实习单位、班主任签署意见,上报实习处审批,经校办公会同意可撤消处分。
(八)因违法犯罪或公安部门罚款或处分者,学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注:毕业时没有撤销处分的学生,学校将缓发毕业证,直至处分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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