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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含实习、社会实践期间)犯有错误,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30课时(含30课时),寄宿制学校学生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
(二)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三)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酗酒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打架斗殴,恶意辱骂他人的;
(六)有偷窃行为,或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
(七)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等场所,或在校学习期间逃课进入网吧,屡教不改的。
第二条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可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同时有本规定第五条其中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60课时(含60课时),寄宿制学校学生多次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
(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有辱骂教师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
(五)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
(六)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屡教不改的;
(八)多次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或有抢劫、敲诈行为的;
(九)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条 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一个月,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108课时(含108课时)的;
(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
(四)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进行淫乱或色情、卖淫活动的;
(六)破坏公共设施,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对犯有本规定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学生,在给予处分后,可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送有关部门进行矫治或管教。
第五条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坚持错误不改,继续出现违纪现象,构成新的处分的,可累加处分。
第六条 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处分的学生有明显进步的,应撤销其处分。
第七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发给学历证明。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不论处分是否撤销,应当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未完成规定学业的除外。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修改或增设处分种类、违背处分程序、增加被处分学生义务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校长和主要责任人员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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