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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市管理职业学校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办法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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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道德(10分)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为人师表,关爱学生,无师德不良记录的,得10分。

(二)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凡教职工出现以下十种不良行为之一,其该年度的职业道德考核为0分。

 1.参与违反国家法规或邪教、封建迷信等有损教师形象的;

 2.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3.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索要或变相索要学生、家长财物的;

 4.搞有偿家教或自行组织举办收费性培训班、辅导班的;

 5.因擅自离岗或工作失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6.擅自停课、空堂或旷工的;

 7.教育教学极不负责任,家长反映强烈的;

 8.因违纪违规违法受到上级通报批评或接受上级调查,情况属实的;

 9.课堂上使用手机,在工作时间玩游戏等做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的事情,拒不改正的;

 10.有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

二、政治学习(5分)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立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完成学校布置的政治学习任务。未及时完成任务者扣1分/次。

 三、素质提升(5分)

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及时完成素质提升任务,完成规定学习任务和汇报总结。未及时完成任务者扣1分/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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