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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选修课、活动课秩序,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 (鲁教基发〔2015〕6号)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程序
1.活动课、选修课一般要求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将活动计划报教研组长,由组长报教务处,再报分管校长批示。经审批同意予以公布后方能开始上课。
2.活动计划应包括教学内容、总授课节数、授课时间、地点、参加学生人数(名单)、教学措施、教学目标、组织形式、安全措施、考核办法、学生成绩评定办法等。
二、选修课的监督管理
1.活动课的界定:体育训练队、学科兴趣小组、技能竞赛辅导组、各类特长小组等。
2.活动课、选修课的安排要考虑教学计划、教学效益等因素。选修课的人数一般不低于20人;活动课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0 人;技能竞赛赛前辅导最低人数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经批准的活动课、选修课,任课教师要按照既定的计划要求组织教学.活动计划有变动者,要及时通知教务处。否则不予计发有关补贴。
4.对经审批通过的活动课、选修课,教务处要负责跟踪检查;凡不能按照计划进行授课或辅导的,要取消开课资格。
5.开课教师要精心备课、认真组织,填写好活动记录,对学生要严格要求。
6.参加活动课、选修课的学生要认真记好学习笔记,要接受学校的学习情况调查。
7.有关活动计划、备课教案、最后的总结等相关材料,要及时上报教务处检查或存档,幷作为计发补贴的依据之一。
三、活动课、选修课工作量统计办
1.活动课不计教案工作量,每两节课计1课时。
2.选修课既计上课工作量,也计教案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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