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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市管理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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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助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人数原则上按照学校一、二年级在籍在校学生的10%确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二、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青岛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2-1)及相关证明材料。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有效低保证家庭学生、持有《扶贫手册》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不需要进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认定。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认定;户籍为680个国家贫困县的学生(限农村或乡镇非农,不含县城)需提交户籍证明材料。

2.中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评审工作,学校对评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申请学生进行班级初审、学校审核后汇总,填写《青岛市中职国家助学金学生申请情况统计表》(附件2-2),加盖公章后报市学生资助中心。市教育局根据各学校情况下达资助名额。学校根据下达的名额,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组织评审。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同意后,将评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受助学生信息,经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从系统中直接打印名单汇总表,经学生签字确认,留存备案。

三、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特殊情况认定与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年事已高、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

2.本人身患残疾的学生;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4.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子女;

5.父母双方失业无稳定收入的家庭经济困难子女。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家庭直系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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