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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定目的
为有效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机率,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方案。
二、 定义及干预对象
(一)定义
本方案中,“心理危机”是指学生遭遇超出其应付能力的事件而导致的心理失衡状态;“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措施帮助学生从心理上解除危机,使其症状得到及时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防止心理危机的再次发生。
(二)干预对象
(1)在心理健康普测和危机面谈中排查出来的需重点关注的学生;
(2)因心理问题休学后复学的学生;
(3)因网络成瘾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4)学习热情下降、经常缺勤的学生;
(5)易激惹,持续不断的悲伤或焦虑,常常流泪的学生;
(6)人际交往明显减少,回避人际交往的学生。
(7)生活学习中遭遇突然打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死亡、父母离异、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的学生等;
(8)直接表露自己处于痛苦、无望之中或认为生活没有意义的学生;
(9)QQ说说、空间日志、微博、微信等透露出的主题为无望、脱离社会、愤怒、绝望、自杀或者死亡的学生;
(10)书面或口头表达出的内容像是在临终告别或透露出自杀的倾向的学生。
(11)幻觉、妄想、语无伦次;痴呆或错乱的行为的学生。
只要符合第“7-11条”之一的需特别重点关注,并及时进行危机评估和干预。
三、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校处于心理危机中的在校学生。
四、 工作原则
(一)生命第一、减少危害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减少心理危机对学生个人和群体的伤害。
(二)未雨绸缪、预防为主原则。坚持预防与干预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心理危机事件的各项预警工作。
(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原则。在学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发挥学生处、年级处室、心理教研室、班主任、心理委员等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快捷、协调有序的危机预防全员参与机制。
五、 有效性
《青岛一中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青岛一中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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