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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中校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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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学校校舍安全,根据国家《建筑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局属学校校舍维修日常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此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强化学校校舍安全管理,明确责任,完善措施,杜绝事故,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校园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条  校舍安全管理由一名校级干部负责,总务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及维修校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等所有手续。按照《招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实行安全终生负责制。学校必须配合工程施工管理、设计部门严格把好工程设计关和施工管理关,配合组织好工程竣工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及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每年组织相关人员对校舍和设施进行安全普查,制订维修计划和适用维修方案,上报主管部门批复后,通过招投标,在合适时间进行维修,确保师生安全。

第五条  要制定措施,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校舍及设施的完好及正常运行,做到维修维护到位,确保校舍及设施使用安全。

第六条  学校要认真做好校舍维修施工的管理资料整理工作,建立健全校舍维修档案。

第七条  校园内的雨污水排泄系统要定期清理,保持通畅。

第八条  学校的电源、电线、电器要配有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器材证照齐全,严禁使用“三无”产品。校园内路灯、楼道灯、厕所灯、食堂及学生宿舍灯要确保100%完好。

第九条  学校必须做到“三个严禁”,即:严禁校园内乱拉电线,严禁在窗口上下接拉电线,严禁电缆线随地拖。食堂、实验室、厕所电器要有防水防腐设置,配制规范的控制箱。

第十条  学校旗杆要按规定装置合格的避雷网(带入地系统),并定期请专业部门进行检修,严防不达标准的避雷系统引发雷击,造成伤害。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的液化气罐不准放置在操作间内,必须放置户外,并砌筑配有安全门的专用房。

第十二条  学校里所有的护栏、扶手,严禁采用无刚度、非标准的材料制作。

第十三条  室内承吊电视机、吊扇等使用的吊杆,一定要穿通楼板预埋,严禁采用打膨胀螺丝焊接,吊扇的吊盘不得小于10号钢筋。

第十四条  学校要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建立校舍管理组织网络,做到规定制度上墙,检查、操作等措施规范,维修台帐及各种资料齐全。

第十五条 校舍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确保安全。凡校舍、设施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甚至构成犯罪的,则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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