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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树立五十八中教师的良好形象,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的教师队 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以及《青岛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青岛五十八中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
一、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扣师德量化成绩4分
1.不经学校同意,随便为学生乱定资料的。
2.随意传唤家长,呵斥家长,或让犯错误的学生在上课期间回家叫家长到校的。
3.学生因迟到、完不成作业等将学生撵出教室的。
4.当众将学生书刊、作业本、课本等撕毁的。
5.对学生实施讽刺、挖苦或侮辱性语言的。
6.让学生蹲在地上或爬在窗台上写检查、写作业者。
二、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扣发奖金或停职检查
1.动手打学生的。
2.为学生乱定复习资料经教育不改的。
3.违反规定搞有偿家教的。
4.故意完不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解聘或行政处分。
1.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违反规定搞有偿家教经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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