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五十八中关于实行导师制的指导意见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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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建立新型师生关系,切实增强教师教书育人效果,以提高学生综合能力,学校决定实行导师制,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导师的主要职责

1.导师要遵循“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办学思想,采取个别谈话、座谈、组织活动、课外辅导等形式对学生的思想、学业、生活、心理等各方面进行指导,定期写出专题总结。

2.关心学生思想进步,努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端正思想和学习态度,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3.言传身教,以自己严谨的治学态度、优良的职业道德熏陶学生;注重学生个性的健康发展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的培养。

4.针对学生个体差异,对学生定期在学习方法、学科学习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因难和问题,提高学生的学业成绩。

5.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学习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学校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二、对学生的要求

1.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沟通,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

2.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阶段学习计划。

3.以认真的态度参与导师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4.积极主动的向导师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与管理

1.学期初由教导处和各级部牵头组织学生填写学生选择导师趋向表,完成初步统计,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发放导师制师生协议书,组织师生填字仪式。

3.每学期学校组织导师写出相关总结,并进行学生民意调查,对工作出色的导师进行表扬。

4.在一些关键阶段,学校将直接介入,提出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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