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五十八中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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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树立优良的校风校纪,加速我校规范化建设步伐,保证完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合格人才的教育目标,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青岛市中小学生礼仪常规》,结合我校的治校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严重违犯校纪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把学校将处分决定通知家长并出示布告,在全校大会上宣读处分决定。

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者,可从轻处理,否则从重处理。多次违纪者从重处分。

凡被学校处理或处分者,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第三条  受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进步显著的,本人可提出申请,经学生评议、征求班主任和任课老师意见、学校批准,可撤消处分。如果期满仍表现不好,可延至毕业前夕,再表现不好,不予毕业,违纪情节如实记入学籍卡片和档案。

第四条  学生要尊敬师长,服从老师的管理和教导,如有意见,应以正当的方式提出。课堂上违纪不听老师教育,影响老师讲课者,给予警告处分;对无理取闹、起哄严重影响课堂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辱骂殴打教师、或用其他手段及行为威胁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除执行教导处《违纪舞弊学生的处理规定》外:

1.初次作弊情节较重者,该科试卷判零分,并通告全校,作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两次以上作弊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私自改动考试分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窃取试题及作弊情节特别严重(如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平日测验违反有关纪律者,同样参照以上条文处理。

第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规定的考勤制度,按照作息时间自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旷课,有事〈病〉必须按请假制度及时请假。迟到、早退十五分钟以上记旷课一节,十五分钟以内累计三次记旷课一节,升旗仪式、早操、课间操、课外活动或其他集体活动一次无故不参加记旷课一节,早、晚、下午自习课按正课记录考勤。无故旷课累计二十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达四十五节者开除学籍。

第七条  同学之间要团结互助,互相尊重,不说粗话、脏话,严禁打架斗殴。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恶语辱骂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伤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包赔一切损失。

4.唆使、胁迫他人(在校学生)殴打学生,唆使者、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无故挑起事端造成打架者;首先动手打人者;手持凶器打人者;两人以上打一人者;高年级欺侮低年级同学者,加重处理。

6.打架过程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唆使校外人员殴打学生或聚众斗殴者;使用强硬威胁手段,以“借”为名义诈钱索物者;为来校诈钱的人员提供线索或出谋划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对勇于制止打架斗殴或其他严重事件的同学,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犯有打架错误者所在的班级,应及时把情况上报到学校,班级不得擅自做出处理决定;隐匿不报者,要在全校内公开批评,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吸烟喝酒,违者:

1.将烟酒带入学校或初犯者(不论何种原因),给予警告处分;唆使他人吸烟喝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两次以上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在集体活动中出现吸烟、喝酒等错误,对个人依据第1、第2条处理,对活动的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因吸烟、喝酒造成较为严重后果者(如中毒、闹事、旷课等)及其他恶劣影响者,要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5.凡有吸烟、喝酒行为的学生,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第九条  偷窃公物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

1.偷窃数额少、情节轻微或作案未遂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偷窃数额较大(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偷窃数额大(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或作案手段恶劣,如撬窗、破门、私配钥匙、诈骗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要自觉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对无故旷宿外出者,取消住宿资格,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谈恋爱,违者对其进行严肃批评和劝告,不听劝告者令其退学。

第十二条  品行要端正,作风要正派,对流氓行为一经发现则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要自尊自爱,注重仪表。不穿奇装异服,不戴首饰、饰物,不染发、留奇异发型,不佩带BP机,违者对其进行严肃地批评和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课外阅读和有益的文体活动,提倡读好书,不看庸劣读物,不唱不健康的歌曲,严禁出入营业性歌舞厅、录象厅、游戏室,严禁看淫秽书籍和淫秽录象,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的卫生制度,不乱扔纸屑、果皮、包装袋等杂物,不随地吐痰,违者对其进行严肃地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以大字报、小字报、散发传单、串联等方式煽动他人闹事,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以投寄匿名信、散发传单等方式,对领导、教师、学生进行恐吓、侮辱、诽谤、诬陷、人身攻击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要自觉维护学校、社会的公共秩序,知法守法,不搞恶作剧。对无视后果乱拨电话号码;随意开关水、电闸门、暖气阀门;私自乱拉电线、安装电器;乱扔易燃、易爆物品等造成事故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重大事故、伤害事故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学校张贴的通知、通告、布告及宣传品等,不得涂改、撕毁,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对撕毁处分其本人布告者,应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  要爱护学校的公共财物,严禁损坏门窗、墙壁、桌凳、图书、仪器等不良行为。对由于不负责任而损坏公物者,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赔偿损失,对故意损坏公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要爱护学校的花草、树木,不横跨栏杆、花墙,不践踏草坪、不攀折花木、不偷摘瓜果。对损坏学校花木者,除批评教育外,令其赔偿;情节严重又不承认错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故意损坏学校树木者,从重惩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应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公共秩序,遵守交通法规,对于违犯法规造成不良后果、损坏学校荣誉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犯国家法令或治安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拘留、逮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协助学校进行调查的义务。对于作伪证包庇犯错误者:

1.目击者故意对违法、违犯校纪者作伪证或包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给违法、违犯校纪的人出谋划策,干扰调查处理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对违法、违犯校纪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青岛五十八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量化管理实施细则》,量化累计扣分达12~16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6~20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0分以上者,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态度恶劣者;

2.同时犯有两种错误以上者;

3.隐瞒严重违纪情节者;

4.对反映问题的同学进行报复者(包括中伤、谩骂和殴打);

5.处分尚未撤消又违犯校纪者;

第二十六条  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给予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者,送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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