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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和完善学校师生权益救济申诉制度的意义:
①有利于确保学校师生和实现宪法的公民的诉权和受救济权;
②有利于切实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③有利于监督和促进依法治校;
④有利于加强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二、权益救济申诉制度的渠道
校长信箱、值周校长、校长有约、申诉委员会、纪检委员会等
三、申诉的主体: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师生
四、师生申诉程序:
包括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
五、师生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
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
③师生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④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略者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六、学校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
七、对于复议学校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复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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