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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第三十七中学食堂试餐人员食品安全职责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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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餐陪餐人员应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试餐陪餐人员因故不能陪餐的,应及时报告,由相关单位在就餐前指定相关人员陪餐,并做好相关工作。

二、试餐陪餐每餐应提前进入食堂,对食品及食品原料的感官性状、食堂卫生环境、餐饮具消毒保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食品留样等情况进行检查,对食品的感官、口味、质量等进行认真评价,征求就餐人员的意见建议,并做好陪餐记录。

三、试餐陪餐人员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指出,并要求食堂及时整改到位:

1、食堂卫生环境较差;

2、食堂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不能正常运转;

3、食堂工作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服、披散头发、佩戴首饰等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

4、食品加工烧熟至食用前超过2小时;

5、其他应当及时整改纠正以保障食品安全的情况。

四、试餐陪餐人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敦促食堂管理人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食堂未采取防蝇措施,食品食用前受到蚊蝇、异物严重污染的;

2、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及肉制品的;

3、食品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4、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应予以特别关注和提醒;

5、食品质量较差,就餐人员反映突出的;

6、供就餐人员使用的餐饮具未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

五、试餐陪餐人员就餐后发生头晕、呕吐、腹痛、腹泻、嗜睡等明显症状,排除自身身体原因的,应当立即向相关单位报告,并立即停止供餐。

六、试餐陪餐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不认真记载陪餐记录、不及时指出整改问题或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试餐陪餐人员发现就餐人员出现明显中毒不及时报告的,应及时调查处理。

七、食堂管理人员应认真听取试餐陪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八、相关单位应当将本单位试餐陪餐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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