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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上课、自修、社会实践、班会、集会、课外活动等)如不能到校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公假带有关部门证明,病假需有医院或校医务室证明)。
二、请假一天之内由班主任批准,并报学管处备案,两天以上由年级组长报学管处批准,五天以上由分管校长批准,十天以上报校长批准,批准后,由班级考勤登记,学管处备案。
三、关于迟到、早退、旷课的规定
1. 迟到:早上7:30未进校门;每节预备铃响后未进入教室或学校规定活动时间未准时到场者,均以迟到论处。
2. 早退:下课铃声之前离开教室;未放学而提前离校,均以早退论处。
3. 旷课: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一节;到校后因病因事需离校,须经班主任同意后持离校登记单方可离校,若未经同意,擅自离校作旷课论;凡不符合病事假手续的也作旷课处理。
4. 旷课一节者由班主任批评教育,旷课二节者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共同教育,旷课三节者由年级组长在全年级进行批评教育,旷课四节以上者由学管处批评教育,并提出口头警告。旷课三十节以上者按青岛市《中小学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5. 各班要严格学生考勤制度(由班长执行),班主任要严格督促检查,学校定期收检考勤簿。
6. 有关学生的休学、复学问题参见《关于学籍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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