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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的一切财产物资,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配备专人负责财产物资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管理人员责任制。
三、固定资产必须全部登记入帐,建立管理卡片。财产管理人员要定期与会计核对固定财产总金额,与仪器、图书等分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各类固定财产金额,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四、自制、调入的固定资产,都要经财产管理员验收入库,分别由会计和管理人员登记入帐、入库。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要落实责任,责任到人。凡因管理、使用不当等人为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要查明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赔偿或处理,并办理有关手续。
六、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较长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报废时,应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两份,经有关人员签字后,分别由会计和管理员记帐,办理报费手续。对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时,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办理报废手续。
七、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出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限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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