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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第三十七中学教师管理规定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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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聘用教职工,聘期为3—5年。

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教职工必须根据岗位职责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积极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不合格或不胜任工作的教师、职员,学校依法依规低聘、缓聘或解聘。

三、对聘用人员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月按照岗位工作量的核定发放绩效工资,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奖励、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四、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内容,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五、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学校其他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八、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九、教师要参加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和教育观念,提高教书育人的技能,努力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制定每学期教师校本培训计划,支持并鼓励教师参加进修、从事教育科研、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参加学术交流和考察学习,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十、学校实行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按照教育局要求实行班主任职级制,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班主任老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十一、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教师法》、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和处分。

十二、学校提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成立由学校领导和学科骨干教师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在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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