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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山东省青岛第三十七中学学籍,学校按照青岛市有关初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二、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严以律己,规范行为,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学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录在《初中学生综合素质发展评价手册》当中。
五、学校每学年进行优秀学生的初评、终评工作,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六、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救济的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七、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对学校发展特别是涉及学生发展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按照民主选举程序,学生会干部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八、学校支持学生自治,建立大型活动班级竞标制度,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九、学校实行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教师采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的评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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