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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办理会计事项时,财务工作人员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三、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四、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报学校领导。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
五、财务工作人员要对学校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六、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领导提出,并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七、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等账目的登记工作。
八、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需有有关领导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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