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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第十七中学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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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和使用,应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危险物品必须专库存放,库房结构及位置必须符合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三、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存放室内,未经管理人员准许,领用人不得进入存放室。

四、管理人员要具备保密意识,不得随意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的名称、数量、性能告知他人。

五、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存放室20米内不得持有明火、吸烟,不得在存放室50米范围内进行电焊、电割等有明火火花、带电作业。

六、库房内严禁一切明火。保管员应每天进行安全检查。

七、对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实行严格管理。

八、学校实验室安排专人管理,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实验仪器和实验药品使用要有详实记录,危险化学药品要经专职教师管理。

九、定期检查学校小摊,不准向学生出售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物品。

十、学校组织人员对学生带到校内的物品不定时抽查,杜绝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入校。

十一、管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作风严谨,工作踏实,严于职守,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十二、管理人员必须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建立详细帐册,包括总帐、明细帐、领用审批单、领用记录册。

十三、管理人员必须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按规定分门别类存放,并在存放处贴上标签,注明"危险"字样。

十四、任何领用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者,必须持有分管领导签字的审批单,并办理登记领用物品名称、数量、用途、领用人签字等手续。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用手续。

十五、管理人员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必须做好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暴晒等各项工作,严格做好预防事故工作,避免因管理疏忽而产生不良后果。

十六、管理人员要做好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化学药品存放室的防盗、防火工作,保持存放室内整洁。要按规定在存放室内配备防盗、防火设施,照明线路应定期检查,保证安全,消除隐患。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自然失效,需要报废,管理人员必须事先提出请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查验、确认可以报废时,由主管领导签字,做好帐册登记,方可报废。

十七、对因保管不慎、管理不当,造成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丢失、损坏,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部门、保卫处报告,不得延误时机。

十八、对因工作不慎、管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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