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根据青财行〔2018〕2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差旅行为,妥善解决中短途出差交通费用问题,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
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到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出差,单位未提供交通工具的,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不再单独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出行的,不得报销交通费。
二、单位未提供交通工具,到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出差的,交通费标准为每人每次往返80元;到平度市、莱西市出差的,交通费标准为每人每次往返130元。
三、在市内出差,原则上不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须经校长批准。单位未提供交通工具,经批准住宿出差时间超过一天的,从第二天起,每天报销市内交通费40元。
四、市内出差交通费管理应当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规范透明的原则,从严控制人数和时间,严格控制费用支出规模。
五、严格市内出差审批制度。按照“先审批、后出行”的管理程序,根据相关会议通知、培训通知、调研通知、检查通知等文件材料,填写《山东省青岛第十七中学培训会议差旅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审批表内容包括:出行事由、人数、时间、地点、出行方式等。有关通知材料须经分管领导及校长签字。
六、市内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行审批表和相关书面材料,实行“一事一报销”。
七、财务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把关,对未经报批的公务出行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要严格按照实际公务出行次数报销包干费用,定期在单位内部公示报销情况,严禁定期定额发放给个人。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青岛十七中
2018年9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