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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第十七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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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14〕12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差旅费是指我校教职工临时到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参加会议、培训或教研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一章  城市间交通费

 

1.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除汽车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副市级、正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3.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4.乘坐各种交通工具,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5.教职工出差乘坐长途汽车凭车票据实报销。

注:根据上级规定,购买机票必须到指定地点,详情咨询会计室。

 

第二章  住宿费

 

7.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8.住宿标准:  市财政部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大致分为两类:

第一类 青岛二区四市,即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区(市)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第二类 国内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国内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

 

9、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10、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青岛二区四市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市外国内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11、市外参加会议、培训或教研活动,15天以内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或教研活动,凡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再补助伙食费(往返期间按标准享受每天每人100元伙食补助)。

 

 

第四章  市内外交通费

 

12.市内外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离开市内三区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三区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以公交车票据实报销。

13.青岛市外出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青岛二区四市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14.注:(1)教职工参加教研活动、会议、培训等统一安排住

宿或者乘坐公务用车的不再享受交通补助;(2)参加市外的教研活动、会议、培训等,自住宿地往返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方可享受交通费。

 

第五章  报销管理

 

15、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在一周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或教研活动通知)、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注: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16、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当天往返青岛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注: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17、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青岛市“二区四市”及国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见财政局文件。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解释归校务委员会。

山东省青岛第十七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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