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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学校现代化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把学校办成富有教育特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教工投入工作并享受工作的精神家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及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山东省青岛第十七中学,英文译名:ShandongQingdao No. 17 Middle School,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制三年,国有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隶属青岛市教育局,具有法人资格。
校址: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80号,邮编:266031
电子邮箱:qd17zhong@126.com
学校注册域名:http://www.qd17.qdedu.net
第三条 学校办学规模为高中36-42个教学班,每个年级12-14个教学班,其中自招班2个(福彩·致明班1个、福彩班1个)、美术班2个、卓越班2个,普通班6-8个,每班不超过50人。班级数以及特色班级招生计划根据教育局相关要求和生源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 学校精神:至真、至善、至美
办学思想:以美育人、求真求善
办学理念:求真、向善、尚美
校 训:尚美厚德、励学敦行
校 风:爱生敬业、淳朴勤学
办学宗旨: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为教师的事业发展服务
办学策略:尊重差异 因材施教 发展个性
办学特色:理工见长 美育突出 和谐发展
育人目标:培养理工见长、美育突出、和谐发展的合格公民和社会中坚人才。
第五条 校徽、校歌、纪念日
(一)校徽
标志整体体现了青岛十七中“求真、向善、尚美”的办学理念。
1.标志的颜色为红色,外观既成郁金香型,也可理解为盾牌型。
2.标志主体为阿拉伯数字的“17”的艺术变形,代表青岛十七中。
3.标志主体为打开的书本的造型,同时也是钢笔笔尖的变形,书和钢笔体现了学校教书育人的基本特质。
(二)校歌:《风华十七中》
(三)纪念日:每年公历10月2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是学校在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统一领导,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学校领导体制。三个方面是统一整体,不可分割。
第七条 校长主要工作职责
(一)校长是学校教育思想和课程的领导者,是学校学习型组织的引领者、师生发展的服务者和学校改革发展的带头人。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按章程办学,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思想,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三)实施任期目标责任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长远发展目标和学校三年发展规划,经学校研究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坚持以人为本,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加强教师教育,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学校党组织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进行活动。
(六)按程序提名、聘任副校长和中层干部。副校长人选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同意,校长提出聘任意见,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校长聘任。
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内部机构数额和干部职数,决定内部机构设置,按规定程序提出中层干部任用人选,经学校党组织考察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校长聘任。
(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八)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支持社区文化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参与社区教育活动,推动社区及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协调发展,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九)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的管理要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原则,要建立精干、高效、和谐的管理系统,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管理体制。
(二)实行校长办公会制度,负责研究和决策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一般两周召开一次,由校长主持,校长、副校长、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等参加,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校长办公会议题主要由校长或副校长提出,由学校办公室汇总,提交校长审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可以对校长办公会提出建议议题。学校有关部门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同意,可以提出议题。
(四)学校重大事项
1.党的方针、政策,上级会议精神、决议、指示的贯彻执行。
2.学校办学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校长任期目标、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订。
3.校企合作、联合办学、招生工作、实习就业安排。
4.学校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安排、教师队伍建设。
5.教职工聘任、奖惩、考核、职称评审、工资、待遇分配方案。
6.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要基建项目、大额经费收支、大宗仪器设备、物品的购置、资产处置、校舍出租出借、对外合同的签订、招标项目。
7.校园及师生安全。
8.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9.涉及学校、师生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主要程序
1.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实际,在调研基础上形成初步工作方案。
2.对初步工作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需听取专家意见,或举行专门论证。按规定需经校务委员会、教代会、家委会等讨论通过的事项,在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前必须组织召开相应会议专门听取意见。
3.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正确决定。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对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4.明确分工,组织实施。凡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5.对学校职权之外的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应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办理。
(六)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完整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大会负责,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十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工作。
1.充分发挥党组织主体责任,建立学校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任务的落实,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广大师生的理想信念、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教职工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3.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调动学校各方面的力量,发挥学校行政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争创精神文明单位活动,创建和谐校园和温馨教室,形成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
4.经常研究、分析学生思想道德状况,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提出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的思路和意见。
(三)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1.加强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增强“四个自信”,树牢“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群众路线,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民主集中制学习教育,引导领导班子成员发扬民主、坚持原则,顾大局、守纪律、讲团结,严格按制度和规定办事,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认真贯彻干部选任工作有关规定,协助上级党委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做好中层干部考察和教育培养等工作;抓好中青年后备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支持、保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办好学校。
(五)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其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六)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加强统战工作,发挥党外人士作用。
(七)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1.学校党组织委员会由上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批准设立,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组织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改选。
2.加强党的知识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内化,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严格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和廉政谈话,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3.创建服务型党组织。增强基层党组织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党组织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为广大党员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的水平。
4.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定期研究制定党员学习计划,落实党员培训制度,创新学习载体和学习形式,完善学习检查和考评机制。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
5.创建创新型党组织。创新党建的内容、形式和载体,充分运用信息网络和新媒体技术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党建工作信息化水平,增强党组织和党员在网络上的影响力和引导力。
6.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在教育教学一线中发展党员,对学生加强党的基础知识教育。监督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证党员正确行使权力。
第十一条 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
(一)贯彻民主集中制,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学校党组织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意见;组织实施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决议。
2.研究决定学校党组织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3.研究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
4.审定以学校党组织名义上报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研究审定学校党组织的重要文件。
5.酝酿提出学校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建议人选。
6.讨论学校基层党组织、群团组织提请议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提出指导意见。
7.研究制定干部选拔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对干部人选进行组织考察,形成考察意见和任用建议。
8.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作出处理决定,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9.其他需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学校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负责人召集和主持,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才能召开,研究干部工作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研究内容,确定列席人员。
(四)学校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党组织负责人提出,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后召开会议。党组织成员在会议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明确分工。
(五)学校党组织成员按照青岛市教育局《中小学校长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参与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六)党总支委员会必须有完整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
(一)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说明情况,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教代会及其临时会议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必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换届时根据需要可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四)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需要,由学校工会提出,经学校党组织研究确定。一般应在大会召开3日前送达教代会代表,由教代会代表提出意见,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五)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重大事项表决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六)教代会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听取学校本届(次)教代会提案征集、办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
(一)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议事和监督机构,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和研究。校务委员包括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和社区(社会)代表等多方人员。学校应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校务委员。校务委员会一般由9—15名校务委员(应为单数)组成。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主任。
(二)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各学校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工作例会,每学年一般不少于2次。遇有特殊情况,经校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校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三)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议题可以由学校提出,也可以由校务委员提出,校务委员提出的议题必须体现所代表方多数人的意见。提交工作例会审议的议题由校务委员会主任审定。
学校应当将审定的议题材料至少提前7天告知全体校务委员。校务委员在接到议题材料后,应充分征求所代表方的意见,在工作例会上充分表达多数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应当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章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认真履行以下职能:
(一)对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报告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二)对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涉及学生、家长、社区工作的重要事项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三)讨论审议上一届校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校务委员会的意见,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六条 学校设办公室、人力资源中心、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信息技术开发中心、学生处、学生自主管理中心、学生成长中心、总务处、团委10个中层机构,职数由市教育组织部门审批确定。依据学校办学和特色发展需要,校长提议,经党总支会议研究、校务会决定,适度调整中层部门和中层干部设置,依据新课程改革需要确定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家长委员会
(一)家长委员会是学校的参谋、咨询机构。学校设立班级、年级和学校三级家长委员会。班级家长委员会委员通过自荐、互荐和班主任提名,由全体家长选举产生,每班5-7人,设主任、副主任委员各1人;年级家长委员会委员由各班家长委员会主任担任,每班1名。学校家长委员会委员在年级家长委员会中选举产生,原则上每个年级6-7名。
(二)校级家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通过竞聘由常委选举产生。学校家长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会,常委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对班级(年级、学校)议案经各级家委会汇总,并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提交各级家委会或全体家长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形成决议,经各级家委会主任署名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制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学生课外活动指导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协同校方做好学生及其家长工作。
(四)对学校工作和教职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倾听和收集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
(五)充分挖掘各种社会资源,为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提供参观实践的基地。
(六)参加学校的评教评学活动,每学期组织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服务满意度进行测评。
(七)收集家庭教育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案例进行交流,协助学校办好家长学校,对学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第十九条 坚持依法治校,聘请法律顾问,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法律顾问对学校的重大事项、重要合同文本从法律角度进行论证、审核,提出法律建议,负责处理民事纠纷,并对师生进行普法教育。
第二十条 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学校党务、行政等事大事项,按有关规定分别在校务会、总支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办公会、教代会、全体教职工、学生及面向社会等不同范围公开。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实施新课程标准,将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尊重差异,个性发展,不断增强学生的自主意识和创新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健体、学会践美、学会创新,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心理体魄等方面均达到较高水准。
第二十三条 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的首要任务。
(一)加强党的理想信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安全法制教育,拓宽德育渠道,改进德育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健全的人格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使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在学生管理中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实施学生自主管理,培养学生自立、自理、自主、自律的能力和团结合作、互相关心的良好品质。学校建立学生会及各种社团组织,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以社团活动和文体活动为载体,提高学生创新能力、组织能力,提升学生的责任意识、合作精神,开拓学生视野。有效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社会实践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使校园文化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营造良好育人氛围,建设优美校园,让校园内处处发挥育人功能。
(五)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意识,自觉在各学科教学中遵循心理健康教育规律,建立起以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班主任为骨干,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关注每一位学生心理发展状况。
第二十四条 实施全员育人导师制,班主任为班级德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课任教师要积极参与德育工作,授课中注重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养成,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
第二十五条 德育工作围绕“育德励志”德育品牌,以“感恩·责任·励志”为主题,把“学生生涯规划教育”、“学生自主管理”作为实施德育工作的主要载体。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实施学生生涯规划教育。班级自主管理秉承“班级人人有事做,班级事事有人管”的育人理念,发挥学生主人翁意识,形成适合各班特色的班规、自主管理方案及实施细则,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到班级管理中。
第二十六条 学习落实新课改理念,充分尊重学生生涯意向、学科优势和职业意向,加强对学生、家长的指导,稳步实施选课走班、分层选课走班。改进和完善教学组织、管理、评价等方式,提高新课改、新高考实施的效益和质量。
第二十七条 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确定教育管理实施方案,注重过程评价,以提高学生综合素养、塑造健全人格为目标,发挥激励和导向功能。年级部根据年级特点负责落实学校德育安排,通过班主任开展学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施“学校发展,教师第一”发展战略,建设研究型教师队伍,探索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一)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通过开展读书实践活动和多元化校本培训等形式,全面提高教师队伍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二)不断完善学校课程体系。以“美育”“理工”文化特色建设为重点,构建特色化校本课程,通过开设选修课、校本课、完善学分管理制度等手段推进课程改革。
(三)不断加强教育科研工作。坚持教师学习研修多渠道、常态化,提升教师团队的科研能力,通过激励机制,推进教学研究水平,对在专业领域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重视学情分析与研究。教学过程中,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学习和训练,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创新思维、自主探究能力、合作学习能力,注重学生差异,发现和培养学生个性特长。
第二十九条 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智慧校园,改进课堂教学技术手段,尝试将现代技术观念和手段引入课堂,提高课堂效率,切实提高教学质量。逐步构建包括智慧课堂、智慧后勤、智慧安防、智慧场馆等建设。
第三十条 学校设教研组和集备组,教研组负责教学研究和教师专业指导,设教研组组长。教研组下设集备组并设集备组组长。教研组每月组织一次教研组活动,主要在学术研究领域开展工作,集备组每周至少集备一次,主要在本年级教学常规领域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根据学校的办学目标,加强学校课程的开发与研究,建立美育、理工教育特色课程体系,并对特色课程进行有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和考查。注重学习过程评价,不以分数高低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公布学生学习成绩,不排列学生名次。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要求选择教材教辅,学生所用教材教辅,由学校统一从正常渠道订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生兜售或强行搭配出售规定之外的书籍或教辅材料。
第三十四条 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确定教学教研管理目标和质量目标,制定教学教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教学常规管理,组织教学质量评估与反馈,既重结果,又重过程,坚持发展性评价,运用多种方式力求对教师评价全面公正准确。
第三十五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六条 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足开好体育课,确保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使每个学生掌握两项体育运动技能,养成体育锻炼习惯。实施阳光体育运动方案,积极开展体育活动。定期开展学生体检或体质健康监测。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将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及体质体能健康状况等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三十七条 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障室内采光、照明、通风、课桌椅、黑板等设施达到规定标准,端正学生坐姿,做好眼保健操、亮眼操,降低学生近视率。
第三十八条 提高学生美育素养。利用校内外教育资源,开发具有学校特色的艺术教育课程,建立学生艺术、表演等社团,组织学生写生、艺术节、美术习作展等活动,培养学生艺术素养。
第三十九条 增加学生劳动和社会实践的机会,开展好学生游学、志愿服务等实践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奉献社会、服务他人的意识和能力。指导学生利用学校资源、社区资源完成个性化作业和实践性作业。
第四章 特色办学
第四十条 以美育人
(一)以美育教育为载体,以知美、赏美、践美为主要途径,拓宽渠道,整合资源,培养人格完善、追求真知、个性鲜明、和谐发展的中坚人才。
(二)通过课程建设,构建以“以美育人,求真求善”学校特色课程体系,构建“知美、赏美、践美”“三美”德育体系;构建“以美启真、以美扬善、以美怡情、以美健体”师生和谐成长的学校文化体系;构建起一套系统化的教师实施美育指标体系,用于考核、评价教师实施美育的水平和效果。
(三)创新艺术、体育、活动课课堂模式,形成特色化课程优秀课堂模式和序列性主题性活动。积极落实教育部“2+1项目”,让每个学生至少学习掌握一项艺术特长。加强国际艺术交流,开阔学生视野。加强艺术社团建设,积极探索艺术素养提升的良好机制。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文化艺术活动,增强学生的美感体验,培养学生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四)加强教师培训,提升教师“以美育人”素质和能力,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结合学校“以美育人”育人特色文化建设,以对教育规律、学生成长规律的认知实践、教师礼仪、中学美育常识、学科教学培养学生审美能力、学生创新思维培养等内容为主,借助于提高教师实施特色教育的素养和能力。
(五)加强以美术教育为主、以学生个性发展为导向的特色办学研究,优化管理和评价体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设实践基地;建立特长学生学习成长档案,加强过程管理和专业指导,打通特长学生的发展通道。
第四十一条 培育理工特色
(一)理工是指自然、科学和技术及相关学科的融合。培育理工特色,就是以理科学习为依托,紧密结合科技、自然和生产、生活实际,拓展和挖掘学科教学知识、思维、能力等理工要素,强化实验操作、创意创新能力,普及理工素养,增强学生创新精神、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加强 “卓越”理工类校本课程建设,依托课程学习、参观体验、科技讲座、科技竞赛等平台,建设创新实验室,拓展校外实践基地,为培养学生理工素养和实践能力提供丰富的教育资源。
(三)每年举办科技周、学科周等,依托信息化课程和手段,办好兴趣、特长学生社团,积极参加省市、国家科技创新比赛,为有兴趣特长的学生提供发挥才能的舞台,助力学校理工特色发展。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 根据《山东省教职工编制标准》,学校按要求配备教职工。学校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逐步实行社会化。
第四十三条 在编教职工公开招聘的程序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从事教学辅助、后勤、安保等服务岗位的编外用工,原则上通过中介机构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利用购买服务形式进行聘用。
第四十四条 建立教师评审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负责教职工的职务晋升、成果认定、评优、奖惩等项目的推荐、认定,结果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公示。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在编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3-5年。学校对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评聘合一,定岗聘任。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加强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法规教育。教职工要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为宗旨,遵守师德,尊重学生的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或宴请,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第四十八条 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并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支持并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加强新老教师传帮带工作。
第四十九条 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每学年度从职业道德、学生评价、教学业绩、教学常规等方面对教职工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师德表现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职务聘任、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五十条 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认定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十一条 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和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优秀,作出贡献的教职工,由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每年教师节评选表彰校内“优秀教研组”、“优秀备课组”和“年度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持续开展“学生喜爱的教师”表彰和“月度人物”展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第五十三条 实行绩效工资制。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由财政渠道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依据绩效考核情况执行。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制度予以处罚。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教职工对所受处罚有异议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五条 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5--7人组成,专门受理教师在职务聘任、民主管理、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必须按规定时限受理、调查、处理教师申诉案件。申诉人对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不服时,可以依法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六条 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青岛十七中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加强学籍管理,定期对学籍进行核对,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第五十七条 学生要遵守《中小学生守则(新版2015)》、《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包括申请减免学杂费、申请国家助学金、申请学校“汇涓”基金等形式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互相帮助,推行教职工爱心结对帮扶活动,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为家庭困难而失学。
第五十九条 对为学校争得荣誉或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习成绩和学科竞赛成绩优异以及学业进步大的学生,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条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生守则(新版2015)》、《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 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学生对所受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对申诉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从,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七章 总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总务工作原则是“主动热情、优质高效”,为教育教学和师生提供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为辅,每年根椐学校实际情况,经学校有关部门和校务会议通过后做出经费预算并报上级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经费内控和审批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学校财务大项支出须经校党总支研究决定后,报教代会审议。学校、教职工公务活动等资金报告、支出、报销须符合上级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坚持“收费公开卡”制度和“明白纸”制度,不得乱收费用。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七条 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资金和其它捐赠,并纳入学校财务帐目。接收捐赠的资金使用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教师培训、奖励等,专款专用。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六十九条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十条 学校加强对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各功能教室、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一条 加强食堂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阳光”采购,严格操作程序,确保饮食安全。
第七十二条 建立校产管理制度。设总校产管理员和分校产管理员,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固定财产实行帐、物、卡一体管理,坚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及时做好变更和增减手续。
第七十三条 坚持物资使用审批制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损坏、丢失学校财物者要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全面合理地规划校园建设,严格校园环境管理,不断美化校园,创建一流的育人环境。
第七十五条 建立平安校园制度。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七十六条 加强学校设施、物品、水电暖等使用管理,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制度、规定,对基础项目建设、维修、物品采购等实行政府或学校公开招投标制度,学校成立有关项目专家论证小组及“非行政组织”,负责维修项目、采购用品的规格、品种论证、招投标工作,招投标的流程、结果向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报告,并公示。
第八章 对外合作交流
第七十八条 充分利用学校优质教育资源,不断探索与高校联合育人新模式。
第七十九条 重视与省内外兄弟学校建立多种形式的教育合作关系,寻求优质教育资源的共建共享。
第八十条 重视国际间的文化教育交流和学校国际化进程,积极探索国际文化交流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拓宽与国外友好学校师生交流互访、合作办学的渠道。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市教育局决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学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学校决策机构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学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决策机构。
二〇一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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