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必须贯彻“统一指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管理”的原则。
1.校长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由后勤主任具体负责学校日常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教研组负责人应对本组管理的固定资产负责。
2.后勤服务处是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后勤处设置总财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的全面管理。根据固定资产的类别分别设置财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各类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3.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既要密切合作又要明确分工。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和使用必须按照《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定期盘点,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加强核算,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4.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业务上受后勤服务处主任、总财产管理员、会计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标准
1.单价在10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2.单价在1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专业设备。
3.单价虽达不到核算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量同类物品。
4.图书、桌椅(凳)、橱架、仪器、不论单价多少,均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1.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2.教学仪器和标本模型
3.电教设备
4.医疗器械
5.交通运输工具
6.生产设备
7.图书
8.办公设备和家具
9.文体设备
10.其他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核算
1.会计在总账上设“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2.总财产管理员按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设户的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账。各类固定资产账要有汇总账页汇总该类固定资产的金额。
3.分财产管理员设置按名称、规格、型号设户的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账;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卡片,一物一卡。
4.会计与总财产管理员之间,总财产管理员与分财产管理员之间每季度最后一周对账一次,以保证账账相符。
总财产管理员所记明细账各账户余额之和应分别等于会计总账“固定资产”科目余额;分类财产管理员所记明细账各账户余额之和等于总财产管理员所记明细账余额;
5.定期盘点,由后勤主任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一般在每学期末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以保证账账相符。
第五条: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的处理办法
1.购入、调入等增加固定资产时,应由分类财产管理员验收,并经分管校长、后勤主任、财产总管理员、部门财产管理员在原始凭证上签章后由部门财产管理员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凭单”一式四联,会计在“凭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一联会计留存,一联交总管理员,一联交部门财产管理员,分别作为记账的依据。
2.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属于“三重一大”情形或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资产报废的,应经本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通过,方可实施。学校财产管理员根据批准的签订材料填制“固定资产减损凭单”一式四联,分别交会计、总管理员、部门管理员作为记账依据。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清查
1.每年利用两个假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每个暑假由各部门进行实物清查,每年年末进行各账间的核对。
2.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由各部门财产管理员编报“年度固定资产清查报表”一式三份,财产总管理员汇总,经后勤主任、校长分别审查签章后,报教育局计财处一份,总管理员、部门管理员各存一份。
3.在清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及时处固定资产理,盘盈的固定资产查明情况后补计入账;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后按规定报批后再作账务处理。
第七条:财产管理员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不经同意,不得自行使用、移动和调换等。全校师生员工都必须支持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八条:对由于主观原因所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应由过失人赔偿,对故意破坏固定资产的,应视情节轻重,除按规定赔偿外,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长、后勤主任、财产管理员及师生代表参加的固定资产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山东省青岛第六中学
2023年修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